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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7 香港年猫 第三十四

法規新編

(

二、大學教務會各委員(院友除外),在其原職威續期間,將繼續爲大學教務會 委員。

三、依據第一歎(庚)項之規定而選出之院友,由當選之日起計,任期兩年,連 選得連任。但如不再隸屬各該書院時,即不得繼續爲大學教務會委員。又如上述選任 委員亡故,或辭去大學教務會席位,或不再爲各該書院之院友時,則應另選繼任人, 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未滿之任期爲限。

四、在本條例及本規程之規定下,大學教務會具有下列職權及職責:

(1) 倡導本大學之成員從事研究工作;

(2)規定各審定課程之學生入學及上課事項;

(3) 指導及管理各審定課程之講授,並主持本大學之學位、文憑,證書考 試及其他考試事項;

〔4〕 在接獲有關大學學院之報告後,制訂各項規則,以執行本規程及有關 審定課程與考試之命令;

(5)在接獲有關大學系務會之報告後,委任校内考試委員;

(6)在接獲有關大學系務會之報告後,向大學校董會推薦校外考試委員, 以便校董會聘任;

(7)建議頒授榮譽學位以外之學位,並頒發文憑、證書及其他優異獎; (8)依照捐贈人與大學校董會商定之條件,制訂頒給本大學獎學金、助學 金及獎狀之時間、方式及條件,並將之頒發;

(9)向大學校董會建議設置、撤銷或中止所有教師職位,並在與有關書院 院友會商議後,建議將任何該等職位分派予該書院;

(10) 向大學校董會推薦校外專家-

任敘聘諮詢委員會委員;

(1) 就本規程與各項命令及擬議中之修訂事項,向大學校董會提出意見;

( 12 ) 向大學校董會報告教務事項;

( 13 ) 商討有關本大學之任何事項,並將意見報告大學校董會:

(4)就大學校董會委辦之任何事項,向大學校董會提出報告;

(15) 考慮本大學之開支預算,並向大學校董會提出意見;

( 16 ) 訂定學院組織之計劃,予以變更或修訂,並指定各學院屬下之系目;

另就應否開辦其他學院,或將任何學院取消、合併或分爲較

事項,向大學校董會提出報告;

( 17 ) 設置、變更或取消大學系務會,並規定其職務;

〔18) 監察圖書館及實驗室;

之成員方可。

( 19 ) 根據學業上之理由,令本大學任何學生中止學業

(20)(A)規定學年:以不超過連續十二個月之期間爲限; (B)規定學期:每一學年分爲若干學期;

(21) 遵照大學校董會之授權或指示,行使其他職權及執行其他職責。 五、大學教務會每學年最少開會三次,如經主席指示或接獲委員會五人之書面要 求,得隨時另行召集會議。

六、大學教務會會議,應由教務主任於會期七日前,將開會通知書連同議程送達 有權接受該項通知之人士。凡未列入議程之事項,如主席或出席委員二人提出反對, 則不得加以討論。

七、大學教務會爲便於執行會務得制訂議事常規。該等規則可於會議中憑純多數 表决方式,予以修改或撤銷。惟是項擬修改或擬撤銷之議案,須由教務主任於會期七 日前,以書面通知各委員。

八、大學教務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爲十二人。

第一四條大學學院:

一、校長、副校長及各書院院長均爲大學各學院之成員。

二、每一敎師由大學教務會指派在一個或多個大學學院任職,在職期間亦爲各該 學院之成員。

三、每一大學學院之成員,就該學院之講座教授、教授及大學系主任中推選一人 爲該學院院長。選舉方式及任期均由大學教務會决定。

四、學院院長在首次任期屆滿最少兩年後,得再度被選,但屆時必須仍爲該學院

五、各大學學院每年最少開會一次,並有權討論與各該學院有關之任何事務,及 向大學教務會提供意見。

六、每一學院均設學院院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甲】校長;

(乙)各書院院長

(丙)該學院院長,並由其担任主席

(丁)該學院内各大學系務會主席;

(戊)該學院内其他講座教授、教授及系主任;

:

(己)每一書院之院友會代表一人,但該代表須爲該學院内有關系務會之成 員。

(第三篇)

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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