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7 — Page 264

華僑年鑑 All

(乙)校長

(丙)各書院院長:

(丁)敎師;

(戊) 圓書館館長;及

(已)經大學教務會推薦,由大學校董會指定之其他人士。

第一九條大學高級教職員之聘任:

一、本大學分別設立叙聘諮詢委員會多個,就大學高級教職員之聘任事宜,向大 學校董會提出建議。

二、爲聘任講座教授,教授及高級講師而設立之叙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

(甲】校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並由其担任主席

( 乙 ) 大學校董會指派之校董一人,但該校董不得爲該職位所屬書院之成員

(丙)大學教務會指派之委員二人,但該二人不得爲該職位所屬書院之成員

(丁)該職位所屬書院之院長;及

(戊)校外專家二人。

三、爲聘任講師而設立叙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甲)校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並由其担任主席;

( 乙 ) 大學校董會指派之校董一人,但該校董不得爲該職位所屬書院之成員

(丙 ) 大學教務會指派之委員二人,但二人不得爲該職位所屬書院之成員

丁) 該職位所屬書院之院長;及

(戊】校外專家一人。

四、爲聘任副講師而設立之釵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甲) 校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並由其担任主席;

( 乙 ) 大學校董會指派之校董一人,但該校董不得爲該職位所屬書院之成員

(丙)大學教務會指派之委員一人,但該委員不得爲該職位所屬院之成員

1977

第三十四

法規新編

建議。

【丁】該融位所屬書院之院長。

五、爲聘圖書館館長而設立之叙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甲)校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並由其担任主席:

(乙) 大學校董會指派之校董一人;

(丙) 大學校務會指派之委員二人;及

(丁)校外專家二人。

六、爲聘任校務主任及教務主任而設立之叙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甲)校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並由其担任主席;

(乙) 大學校董會主席,如該主席缺席時,則由校董會另行指派代表;

(丙)校董會指派之另一柀董;及

(丁) 大學教務會指派之委員二人。

七、爲聘任財務主任而設立之叙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乙)司庫;

(甲)校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並由其担任主席;

(丙)大學校董會指派之校董一人;

(丁)大學教務會指派之委員二人。

八、依據第四勛及第六難組成之叙聘諮詢委員會,得與校外專家諮商,然後提出

九、本條所指之校外專家應由大學校董會聘任,但不得爲本大學之教職員。 一〇、任何釵聘諮詢委員會,如其成員中有校外專家在内者,必須經該專家(如 有專家二人時,則該兩專家)以書面證明擬推薦担任有關職位之人士具有所需之學歷 與資歷,始得予以推薦。

一、關於推薦徼人士担任職位一事,叙聘諮詢委員會中如有兩名校外專家,而 我兩專家對該項推薦又未能意見一致時,則此項爭論應提交行政與計劃委員會裁决。 第二〇條榮譽及榮休講座教授:

一大學校董會得聘任榮譽講座教授,並得將榮休講座教授之名銜頒授予退職講座 敎授,但均須先行獲得大學教務會之推薦。

二、榮譽講座教授及榮休講座教授不得爲大學教務會,任何學院或大學系務會之 當然成員。

校長、副校長及所有其他受薪教職員

第二一條高級職興及教職員之退休:

(第三篇)

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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