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校長
(丙)各書院院長:
(丁)敎師;
(戊) 圓書館館長;及
(已)經大學教務會推薦,由大學校董會指定之其他人士。
第一九條大學高級教職員之聘任:
一、本大學分別設立叙聘諮詢委員會多個,就大學高級教職員之聘任事宜,向大 學校董會提出建議。
二、爲聘任講座教授,教授及高級講師而設立之叙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
(甲】校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並由其担任主席
典
( 乙 ) 大學校董會指派之校董一人,但該校董不得爲該職位所屬書院之成員
(丙)大學教務會指派之委員二人,但該二人不得爲該職位所屬書院之成員
(丁)該職位所屬書院之院長;及
(戊)校外專家二人。
三、爲聘任講師而設立叙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甲)校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並由其担任主席;
( 乙 ) 大學校董會指派之校董一人,但該校董不得爲該職位所屬書院之成員
(丙 ) 大學教務會指派之委員二人,但二人不得爲該職位所屬書院之成員
丁) 該職位所屬書院之院長;及
(戊】校外專家一人。
四、爲聘任副講師而設立之釵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甲) 校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並由其担任主席;
( 乙 ) 大學校董會指派之校董一人,但該校董不得爲該職位所屬書院之成員
(丙)大學教務會指派之委員一人,但該委員不得爲該職位所屬院之成員
1977
楼
第三十四
法規新編
建議。
【丁】該融位所屬書院之院長。
五、爲聘圖書館館長而設立之叙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甲)校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並由其担任主席:
(乙) 大學校董會指派之校董一人;
(丙) 大學校務會指派之委員二人;及
(丁)校外專家二人。
六、爲聘任校務主任及教務主任而設立之叙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甲)校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並由其担任主席;
(乙) 大學校董會主席,如該主席缺席時,則由校董會另行指派代表;
(丙)校董會指派之另一柀董;及
(丁) 大學教務會指派之委員二人。
七、爲聘任財務主任而設立之叙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乙)司庫;
(甲)校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並由其担任主席;
(丙)大學校董會指派之校董一人;
(丁)大學教務會指派之委員二人。
八、依據第四勛及第六難組成之叙聘諮詢委員會,得與校外專家諮商,然後提出
九、本條所指之校外專家應由大學校董會聘任,但不得爲本大學之教職員。 一〇、任何釵聘諮詢委員會,如其成員中有校外專家在内者,必須經該專家(如 有專家二人時,則該兩專家)以書面證明擬推薦担任有關職位之人士具有所需之學歷 與資歷,始得予以推薦。
一、關於推薦徼人士担任職位一事,叙聘諮詢委員會中如有兩名校外專家,而 我兩專家對該項推薦又未能意見一致時,則此項爭論應提交行政與計劃委員會裁决。 第二〇條榮譽及榮休講座教授:
一大學校董會得聘任榮譽講座教授,並得將榮休講座教授之名銜頒授予退職講座 敎授,但均須先行獲得大學教務會之推薦。
二、榮譽講座教授及榮休講座教授不得爲大學教務會,任何學院或大學系務會之 當然成員。
校長、副校長及所有其他受薪教職員
第二一條高級職興及教職員之退休:
(第三篇)
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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