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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人士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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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攻讀學位之課程内容;
§ 香港年馁 第三十四
法規新編
七、學院院務會對本學院内各系務會之活動負協調之責,在職務上並須考慮及處 理各系務會有關下列事項之建議—
(乙)各項課程摘要。
第一五條院友:
(丙) 各書院院長:
(第三篇)
二八
(丁)有關學科之所有敎師——均以個人名義出任;
( 戊 ) 其他學科之教師————經大學教務會認爲對教導讀該系務會有關學科 之學生有重大貢獻者。
三、各大學系務會就其成員中之任大學系主任者,推選一人爲主席,其任期由大
大學校董會得依據委員會之建議,爲每一書院委任院友六人。該委員會由下
學教務會决定。
第一七條大學評議會:
一、本大學設有大學評議會,由該會名冊上列名之人士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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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獲本大學頒授榮譽學位者,不得僅因此而成爲大學評議會成員,但得由大 學評議會選任之。
(甲) 校長,並由其担任主席;
(乙)由講座教授、教授及高級講師各職級提名三人;
(丙)由講師及副講師職級提名三人。
二、每一書院之院友會,乃由依據第一款所委任之該書院院友會同該書院院長組 成。
三、院友會主席由各該書院院長担任。
每一書院之院友會,可從本大學指派往該書院之敎師中增選院友加入該院友 會,但須依據第六款之規定辦理。
五、院友之任期爲五年,連選得連任。
六、每一書院之院友會——
(甲)得選出院友一人爲大學校董會校董;
(乙)必要時,得選出不同學歷資格之院友六人參加依據第八條第一歎組成 之委員會;
(丙)並須負責i
(A)爲該書院內學生編排導修課及提供詰詢服務;
(B)管理該書院内某等學生之宿舍;及
(C)維持該書院内之紀律。
七、院友會爲便於執行會務得制訂議事常規。
第一六條大學系務:
一、大學系務會之職責,乃應大學教務會之要求,就其範圍內之課程、聘任校内
校外考試委員事宜及其他事項,向大學教務會提供意見。
二、大學系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F)B..
(乙)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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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本大學畢業生皆可列名於大學評議會名冊:
三、凡在本大學成立之學年内,獲專上學院統一文憑委員會發給文憑者,均得列 名於大學評議會名册。
四、大學評議會應就其成員中推選主席一人,並得選出副主席一人,各該任期由 大學評議會决定。非經常在本港居住之成員,不得-
任大學評議會主席或副主席。主 席或副主席於任期屆滿時,連選得連任。
五、遇有主席或副主席出缺,大學評議會應就其成員中另選一人繼任,其任期以 補足前任未满之任期爲限。
六、敎務主任爲大學評議會秘書,並保管評議會名冊
七、大學評議會於大學校董會指定之日期後,應就其成員中,推選若干人爲大學 校董會校董,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由校董會隨時决定之:
但在本大學任職之人士,或各書院校董會之校董,皆不得當選。
八、經大學校董會决定日期後,大學評議會每一曆年最少開會一次,並在會期前 四星期發出開會通知。成員如有提案,應用書面以提案方式提出,並於會期前三星期 送達秘書。
九、大學評議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由大學校董會依據大學評議會之報告規定之。 一〇、大學評議會之組織章程、職務、特權及其他有關事項,均須經大學校董會 核准。
第一八條教職員: 本大學之教職員包括下列人士 (甲)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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