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7 — Page 257

華僑年鑑 All

m 香港年馑 第三十回

法規新編

(戊)核准該大學對審定課程應收之學費·

(己)規定大學鈴章之掌管及使用。

大學教務會之權責

下列各事項.

第八條大學教務會在本條例及大學規程之規定下,有權控制及處理下列事項,惟 受大學校董會審核:

(甲) 督導、訓育及學術研究·

(乙)主持學生考試

(丙)頒授榮譽學位以外之學位;

(丁)頒授該大學之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優異獎。

大學經議會之組權及職務

第九條大學評議會在本條例及大學規程之規定下,由該大學畢業生及大學規程所 規定之其他人員組成之。對於有關該大學利益之事項,得向大學校董會及大學教務會 提出意見。

委員會

第一〇餘(一)大學校董會及大學教務會得設立其認爲適當之委員會。

(二)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委員會之部份委員,可按情形由大學校董會或大學教 務會以外之人士-

任。

(三)大學校董會及大學教務會在本條例及大學規程之規定下,得授權任何委員 會或任何高級職員,按照其所訂定之條件代行其職權。

(四)依據本條規定所設立之任何委員會,均得訂立議事規定,包括准許主席於 必要時投决定性一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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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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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三條(一)大學校董會得以特別决議案制訂大學規程,由監督核准,以規定

(1)大學之行政措施;

(2)該大學之成員;

(4)考試;

( 3 ) 該大學高級職員與教師之委任、選舉、辭職、退休及解職;

(5)學位之頒授及其他學術優異獎之頒發;

(6) 大學校董會及大學教務會之組織、權力及職責

(7)大學各學院與教研究院及其成員與職務:

〔8〕大學系務會及其成員與職務·

(9)大學評議會;

( 10 ) 賅大學、大學校董會、大學教務會、監督、校長、副校長、其他高級 職員、教師及其他成員所執行之職務

(H)財務程序;

( 12 ) 該大學爲准許考生參加各項考試,成爲頒授學位、頒發文憑、證書或 其他學術優異獎、或爲准許校内外人士參加該大學之校外課程或爲其 他類似目的所收取之費用;

( 18 ) 學生之入學、福利及紀律;及

(狂)本條例之實施。

(二)第一附表所載之大學規程具有效力,一如依據第(一)欸所制訂及核准者

命令與規則

然。

職員之委任

第一一條大學校董會在本條例及大學規程之規定下,得按其認爲適當之兩件,委 任該大學之職員。

第一四條大學校董會及大學教務會在本條例與大學規程之規定下,得隨時頒發命 令,或關訂規則,以指導及處理該大學之事務

大學學院及其他

第一二條(一) 大學校董會得設立其認爲適當之大學學院、教研院及其他學術機

(二)大學校董會得依據大學教務會之建議,隨時設立學術機構,以促進學術之 研究

(三)大學教務會得隨時設立大學系務會。

單位及其他獎給

第一五條該大學得

(甲)依據大學規程之規定,頒授學位:

(乙)依據大學規程之規定,頒發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優異獎;

(丙)自行决定,對校外人士舉行演講及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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