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7 — Page 258

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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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依據大學規定,頒授榮譽碩士或榮譽博士及學位;及 (戊)依據大學規程之規定,褫奪任何人由該大學所頒授之學位,或所頒發 之文憑、證書、或其他學術優異獎。

榮譽學位委員會

第一六條關於榮譽學位之頒授,爲備大學校董會諮詢起見,依據大學規程之規定 ,設立榮譽學位委員會。

文件之簽署及認證

第一七條凡出示蓋有該大學鈴章之書攔,經該大學監督、校長、副校長或司庫簽 署,並由校務主任連署者,均應接納爲證據,並視爲正式簽署之書據,而毋須再提出

·證明。惟若能提出反證者,則屬例外。

例,均予撤銷。

第一八條政府撥-

該大學校址之全部土地,其地稅總額以每年十元爲限。

各書院將財產等移交予大學

第一 一九條關於各書將財產及職員移交該大學等事項,第二附表即屬適用。 第二〇條(一)崇基學院法團條例、聯合書院校董會法團條例及新亞書院法團條

(二)第三附表對於崇基學院、聯合書院及新亞書院各校董會之組織及職權,均 具有效力。

第二一條香港中文大學條例及大學規程,均予撤銷

保留及過渡性條款

第二二條(一)依據已撤銷之條例所委任之大學校董會及大學教務會,將繼續爲 黻大學之核董會及教務會,直至新校董會及新教務會依據大學規程組成之時爲止。 (二)依據已撤銷之條例所作之其他一切委任事宜,均不受該項撤銷所影響。 除 另有更改者外,原有之委任條件保持不變,與本條例未制訂前相同。

(三)凡在本條例實施前歸屬該大學之財產,不論其爲動產或不動產,以及權利 與特權,將繼續歸屬該大學,如附有任何條件,亦與當日之條件相同,而該大學亦將 繼續承担在本條例實施前所須承担之義務及責任。

第一附表

香港中文大學規程

第一條釋義:

在本規程中,除内文另有規定外,「本條例」係指一九七六年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法規新編

任 第三十

第二條學位頒授典禮:

一、本大學各項學位頒授典禮,其舉行之時間、地點與程序,均由監督决定。 二、本大學學位頒授典禮主席,由監督担任。遇監督缺席時,則由校長担任 三、本大學學位頒授典禮,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

第三條大學成員:

本大學之成員如下:

(1)監督;

(~) BK..

(3)副校長:

( 4 ) 司庫;

(5) 大學校董會各校董;

(6)各成員書院之院長;

(7)大學敎務會各委員;

(o)SE..

(8)榮休講座教授、榮譽講座教授及研究講座教授;

( 10 ) 校務主任、教務主任、圖書館館長及財務主任;

(1)在本大學任職或由本大學委任而出大學校董會隨時指定之其他人士;

(12) 本大學畢業生,及依據本規程第一七條可將姓名列於大學評議會名冊 上之其他人士;

〔13)學生。

第四條監督:

一、在本大學各項學位頒授典禮中,監督如有出席,則由其担任主席。 二、監督有權辦理下列事項:

-

(甲)關於本大學福利事項,監督得向大學校長及大學校董會主席諮取報告 是項報告之提供爲校長及校董會主席之職責:

(乙)監督取得上述報告後,得就其認爲適當之措施,向大學校董會提建

第五條校長:

一、校長由大學校董會諮取小組委員會之意見後聘任。該小組委員會由大學校董 會主席、校董會提名之三名校董、及大學教務會提名之三名委員組成之。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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