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 香港年馑 第三十回
法規新編
(戊)核准該大學對審定課程應收之學費·
(己)規定大學鈴章之掌管及使用。
大學教務會之權責
下列各事項.
第八條大學教務會在本條例及大學規程之規定下,有權控制及處理下列事項,惟 受大學校董會審核:
(甲) 督導、訓育及學術研究·
(乙)主持學生考試
(丙)頒授榮譽學位以外之學位;
(丁)頒授該大學之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優異獎。
大學經議會之組權及職務
第九條大學評議會在本條例及大學規程之規定下,由該大學畢業生及大學規程所 規定之其他人員組成之。對於有關該大學利益之事項,得向大學校董會及大學教務會 提出意見。
委員會
第一〇餘(一)大學校董會及大學教務會得設立其認爲適當之委員會。
(二)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委員會之部份委員,可按情形由大學校董會或大學教 務會以外之人士-
任。
(三)大學校董會及大學教務會在本條例及大學規程之規定下,得授權任何委員 會或任何高級職員,按照其所訂定之條件代行其職權。
(四)依據本條規定所設立之任何委員會,均得訂立議事規定,包括准許主席於 必要時投决定性一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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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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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三條(一)大學校董會得以特別决議案制訂大學規程,由監督核准,以規定
(1)大學之行政措施;
(2)該大學之成員;
(4)考試;
( 3 ) 該大學高級職員與教師之委任、選舉、辭職、退休及解職;
(5)學位之頒授及其他學術優異獎之頒發;
(6) 大學校董會及大學教務會之組織、權力及職責
(7)大學各學院與教研究院及其成員與職務:
〔8〕大學系務會及其成員與職務·
(9)大學評議會;
( 10 ) 賅大學、大學校董會、大學教務會、監督、校長、副校長、其他高級 職員、教師及其他成員所執行之職務
(H)財務程序;
( 12 ) 該大學爲准許考生參加各項考試,成爲頒授學位、頒發文憑、證書或 其他學術優異獎、或爲准許校内外人士參加該大學之校外課程或爲其 他類似目的所收取之費用;
( 18 ) 學生之入學、福利及紀律;及
(狂)本條例之實施。
(二)第一附表所載之大學規程具有效力,一如依據第(一)欸所制訂及核准者
命令與規則
然。
職員之委任
第一一條大學校董會在本條例及大學規程之規定下,得按其認爲適當之兩件,委 任該大學之職員。
第一四條大學校董會及大學教務會在本條例與大學規程之規定下,得隨時頒發命 令,或關訂規則,以指導及處理該大學之事務
大學學院及其他
第一二條(一) 大學校董會得設立其認爲適當之大學學院、教研院及其他學術機
(二)大學校董會得依據大學教務會之建議,隨時設立學術機構,以促進學術之 研究
(三)大學教務會得隨時設立大學系務會。
單位及其他獎給
第一五條該大學得
(甲)依據大學規程之規定,頒授學位:
(乙)依據大學規程之規定,頒發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優異獎;
(丙)自行决定,對校外人士舉行演講及授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