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5 — Page 578

華僑年鑑 All

或在此等診療所内作新、開藥方,或參加治療工作者,即屬違法,並得在: (子)初次違犯時,買一千元;

(丑)再次,或以後還犯時,罰欸一千元,及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乙)凡經營不依照第七條之規定,由註冊醫生擔任監職責之診療所,或參加 管理此等診療所,又或在此等診療内作診斷、開藥方、或參加治療工作者,即屬違法 並得罰款一千元及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丙)凡已登記或准豁免之診療所,如不將其有效之登記証,懸掛於診療所内 引人注目之處者,即屬違法,並得罰款一千元;

(申)診療所工作人員之衛生情形;

(酉) 施本法例各項規定之一般事項。

(1)根據本法例而制定之任何規則,得規定凡有違犯者均屬違法,並將判處

欸,以不超過一千元爲度。

附表

由後列機構所開辦之診療所:

雅麗氏紀念醫院及其附屬各醫院(雅麗氏紀念醫院,雅麗氏紀念產科醫院,那打 素醫院,何妙齡醫院>

(丁)凡不遵守登記官依本法例第五、第六或第八條之規定所加之任何條件者, 即屬違法,並得罰款一千元及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聖德勒撒醫院

:

屬違法,並得罰款一千元,及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戊)凡妨碍登記官或任何公務人員,執行本法例第十二條所賦予之權力者,即

1

第十四條:(一)總會同行政局得以規則規定:

(甲)診療所登記人及與管理及控制診療所有關者之職責;

(乙)診療所登記人爲診所登記及呈報帳項·

(丙)提供有關診療所之報告及消息;

(丁)本法例所須使用之各種表格·

(戊)關於開設診療所之塲所須遵守之規定,不論其爲在建築或其他方面者,並

在不妨礙上述一般之情形之下,得定有關後述各項之案件:

(子)通風:

(丑)光線,天然及人工光線在内;

(寅)防火措施;

(那)危險藥品及毒藥之儲藏;

(辰)廁所及其他衛生事項;

(已)用水;

(未)診療所地方之清潔情形;

(午)消毒設備;

香港防癆協會律敦治療養院

葛量洪醫院

港中分科醫院

養和醫院

廣華醫院

山頂醫院

聖保祿醫院

寶血醫院

東華醫院

東華東院

博愛醫院

嘉諾撒醫院

粉嶺信義宗醫院

喜靈洲痲瘋院

療養院

大口環兒童康復院

瑪利諾醫院

第十八

醫療一覽

診療所登記法例

(第十一篇)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