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此等診療所内作新、開藥方,或參加治療工作者,即屬違法,並得在: (子)初次違犯時,買一千元;
(丑)再次,或以後還犯時,罰欸一千元,及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乙)凡經營不依照第七條之規定,由註冊醫生擔任監職責之診療所,或參加 管理此等診療所,又或在此等診療内作診斷、開藥方、或參加治療工作者,即屬違法 並得罰款一千元及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丙)凡已登記或准豁免之診療所,如不將其有效之登記証,懸掛於診療所内 引人注目之處者,即屬違法,並得罰款一千元;
(申)診療所工作人員之衛生情形;
(酉) 施本法例各項規定之一般事項。
(1)根據本法例而制定之任何規則,得規定凡有違犯者均屬違法,並將判處
欸,以不超過一千元爲度。
附表
由後列機構所開辦之診療所:
雅麗氏紀念醫院及其附屬各醫院(雅麗氏紀念醫院,雅麗氏紀念產科醫院,那打 素醫院,何妙齡醫院>
(丁)凡不遵守登記官依本法例第五、第六或第八條之規定所加之任何條件者, 即屬違法,並得罰款一千元及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聖德勒撒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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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違法,並得罰款一千元,及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戊)凡妨碍登記官或任何公務人員,執行本法例第十二條所賦予之權力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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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一)總會同行政局得以規則規定:
(甲)診療所登記人及與管理及控制診療所有關者之職責;
(乙)診療所登記人爲診所登記及呈報帳項·
(丙)提供有關診療所之報告及消息;
(丁)本法例所須使用之各種表格·
(戊)關於開設診療所之塲所須遵守之規定,不論其爲在建築或其他方面者,並
在不妨礙上述一般之情形之下,得定有關後述各項之案件:
(子)通風:
(丑)光線,天然及人工光線在内;
(寅)防火措施;
(那)危險藥品及毒藥之儲藏;
(辰)廁所及其他衛生事項;
(已)用水;
(未)診療所地方之清潔情形;
(午)消毒設備;
香港防癆協會律敦治療養院
葛量洪醫院
港中分科醫院
養和醫院
廣華醫院
山頂醫院
聖保祿醫院
寶血醫院
東華醫院
東華東院
博愛醫院
嘉諾撒醫院
粉嶺信義宗醫院
喜靈洲痲瘋院
療養院
大口環兒童康復院
瑪利諾醫院
第十八
醫療一覽
診療所登記法例
(第十一篇)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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