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此等診療所内作新、開藥方,或參加治療工作者,即屬違法,並得在: (子)初次違犯時,買一千元;

(丑)再次,或以後還犯時,罰欸一千元,及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乙)凡經營不依照第七條之規定,由註冊醫生擔任監職責之診療所,或參加 管理此等診療所,又或在此等診療内作診斷、開藥方、或參加治療工作者,即屬違法 並得罰款一千元及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丙)凡已登記或准豁免之診療所,如不將其有效之登記証,懸掛於診療所内 引人注目之處者,即屬違法,並得罰款一千元;

(申)診療所工作人員之衛生情形;

(酉) 施本法例各項規定之一般事項。

(1)根據本法例而制定之任何規則,得規定凡有違犯者均屬違法,並將判處

欸,以不超過一千元爲度。

附表

由後列機構所開辦之診療所:

雅麗氏紀念醫院及其附屬各醫院(雅麗氏紀念醫院,雅麗氏紀念產科醫院,那打 素醫院,何妙齡醫院>

(丁)凡不遵守登記官依本法例第五、第六或第八條之規定所加之任何條件者, 即屬違法,並得罰款一千元及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聖德勒撒醫院

:

屬違法,並得罰款一千元,及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戊)凡妨碍登記官或任何公務人員,執行本法例第十二條所賦予之權力者,即

1

第十四條:(一)總會同行政局得以規則規定:

(甲)診療所登記人及與管理及控制診療所有關者之職責;

(乙)診療所登記人爲診所登記及呈報帳項·

(丙)提供有關診療所之報告及消息;

(丁)本法例所須使用之各種表格·

(戊)關於開設診療所之塲所須遵守之規定,不論其爲在建築或其他方面者,並

在不妨礙上述一般之情形之下,得定有關後述各項之案件:

(子)通風:

(丑)光線,天然及人工光線在内;

(寅)防火措施;

(那)危險藥品及毒藥之儲藏;

(辰)廁所及其他衛生事項;

(已)用水;

(未)診療所地方之清潔情形;

(午)消毒設備;

香港防癆協會律敦治療養院

葛量洪醫院

港中分科醫院

養和醫院

廣華醫院

山頂醫院

聖保祿醫院

寶血醫院

東華醫院

東華東院

博愛醫院

嘉諾撒醫院

粉嶺信義宗醫院

喜靈洲痲瘋院

療養院

大口環兒童康復院

瑪利諾醫院

第十八

醫療一覽

診療所登記法例

(第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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