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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贴春涛年馁 第十八同

醫療一覽

診療所登記法例

(第十一篇)

規定診療所標準提供改善機會

旨在將診療所的經營納於正軌的新法例,規定得對申請登記的診療所執行視察。 該例並容許登記官可以准許一間未有僱用注册醫生之診療所繼續經營,如果他對 下列四項認爲滿意;

(一)診療所所址及設備;

(二)受僱在診所內工作的人員的專業資格;

(三)經營者的正宗旨及收入的運用。

【四】該診療所是在一九六三年九月五日之前開業

對於現已申請登記的診療所,亦根據這些基礎而加以考慮。新法例的整個目的, 已顧及一項事實,即是若干診擦所,雖未僱用註册醫生,惟根據某些特定條件,仍有 可令人羨納的醫療標準。法例規定設立機構,負責檢核各診療所,並決定那間診療所 具有此種可以令人接納的標準,以及那一間並無此種標準。

登記官有實任確保在獲得豁免登記的診療所內工作的未註册醫生,是實際具有足 够醫學知識而可提供令人滿意的醫療服務的人士

另一方面,法例規定凡在一九六三年九月五日以後開業的診療所,包括流動及水 上診療所在内,必須僱用注册醫生。對於此點,登記官並無給予豁免的權力。關於証 明開業日期的實任,是由申請人負

診療所一經獲准登記或豁免登記之後,將受到鼓勵不只保持其標準,而且要予以 改良。新法例並有弄淸這些未注册醫生身份的進一步作用,如果他們是願意在醫務註 册法例第二十七條於一九六四年七月一日公佈之前,在這類診療所工作的話

該法例並使到他們獲得改良他們的診療所標準的機會,因爲這些診療所將受到登 官及其他高級醫務人員的經常觀察。登記官及他的高級醫務人員將能够提供意見, 以改善此等診療所的醫務技術及方法。

登記官辦事處(在香港銅鑼灣希慎道崇明大三〇六室,電話七七壹一四四號) 將隨時供應關於申請登記的資料及指導。

協助及保障真正診療所

診療所法例之目的,在於使有適當人員與設備之眞正診所,在業務上獲得合法之 地位,且無意在現在與將來取締任何能提供有效醫療設備之診療所。在另一方面,該 法例之目的在於取締假借醫療與慈善名貴而對病者構成一種威脅之若干組織。甚至在 此種情形之下,如確有以服務大衆爲宗旨之診療所,仍大有機會可以提高其水準。 本港確有不少診療所,其工作亦至有價值,除以低廉費用供應適當醫藥治療之外 並無其他意圖。

診療所法例可以將好與壞之診所予以劃分,使良好診所之業務獲得合法地位並保 障其聲譽,及取締不值得大衆同情或支持之診所

法例亦可使有酵而負對之診所,有機會達到認可之水準,及經常改進其水準。 診療所登記官及其屬下高級人員,將經常巡視診療所,隨時對診療所提供意見與協助 使其能獲得此方面之改進。

真正診療所可獲豁免登記

診療所法例將容許會在公認之醫料攻,且能表示有-

份醫學知識之未經注册醫 生,在經已辦理豁免登記之診療所内執業而接受合理之報酬。

所有未註册醫生,如認爲彼等業已在中國大陸或其他地方之醫科學校正式攻 則有被登記官考慮之資格。彼等將不限爲少數醫科學校之畢業生,而對於彼等何時運 得此種資格亦無限期。

登記官對未註册醫生之醫學程度能否予以接納問題作最後決定時,將獲得一個經 驗學髙之臨床醫師委員會提供意見。受考驗之醫生有權選擇在考驗時所用之語言,而 委員會之主席對中國大陸各醫科學校亦至有認識

經核准之未注册醫生除可以在原診所執業外,亦可在其他診所工作,但一甲) 等執業所在之診療所須係已辦理豁免登記之診療所,及(乙)如有此種改情形時, 須立即通知診療所登記。

當局將盡力保証圓正有利於本港人士之診療所,無一受關閉。此等診療所獲得登 肥豁免,應無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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