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2 — Page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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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命令申請人恢復其原有在該樓宇之承租權由······ 開始

慣明月租或星期租等等

主席

租務法庭

第十三號

(此部份與以上表格相同)

會詳列有關准許增租各節並敘明批准機關及有關事項 (根據租務法例何章何節或法庭判决日期)

第十號

請求出席或代表到處候訊申請第三十一條規定特許豁 免申請表

第五號

(此部份與以上表 相同)

致送

主承租人

住居

關係人 (上訴方)及

(答辯方)

於此申請(A)

由本人

上訴動議通知書

注意:法庭將於

時即

日或如可能在接近該期間之後着手進行該項申 覆審

第一號附表-

代理人 -第三篇

到庭

費 用

請係上訴請求改 劈租務法庭對第 號申請書之判决 變動

命令

並對該請求如法庭認爲公正之其他命令

每月不超過五十元租金者 申請表格所收費用 每一其他表格·

一元

五角

並希注意:上訴理由爲(以節段簡要叙述每一理由便 可)

每月超過五十元租金者

本文致惡:上列答辯方及地方法庭書記 上訴方律師

申請表格所收費用 每一其他表格...

一元

1+ +++ uri ...

五角

請書存檔費用:

五元

第十一號

各類案件

租務法庭

上訴通知書·

拾元

(此部份與以上表格相同)

第二號附表 格

租務法例第一條規定申請免遵本條辦理通知表 (塤入被致送之業主或租戶姓名住址)

第四號

終止主承租約通知

余等根據租務法例第一節終止與

上列地址正租戶(姓名) 閣下之租約並要求閣下 友好交還該項樓宇「交還日期應在本通知張貼在通路主 要門上法定連續張貼之第三天起算之一個月內最後之一天 年 亦即一九六

日交還或該日之前交還』 閣下在本通知送達閣下自用居處之前,全部交還保 留係屬自用部份二者辦法之一。如保留部份自用,應按租 金比例及法例規定之增加百份之三十於上期繳付租金並成 爲月租戶。間下之選擇請在本通知送達之十四天内以信件 通知余等

全部租戶及分租戶

注意:自法定日即一九 年 月 日起閣下屬余等租 戶之一一切租約與條件仍照閣下以前與二房東所訂無異至 於租金亦經按租務法例規定准許以後請向余等交付一可以 二房東允諾應負事項並將由 拍負之。

住居

二房東致緻業主付租通知

按租務法例第卅一條規定申請租務法庭根據該法例之 申請簡全退還該樓宇(詳釵)

致全部住戶住居於(一)

並請注意:如反對上項申請應於本通告所列日期十四 天內向高等法院書記官提出並填寫有關表

閣下(二)

現按租務法例第十一條第一節規定通知閣下余應付給 業主

坐落

ON

元現定如下辦理: 日評定租金爲每

筷 名

地址

日期

一九五三年再版補-

日日奉准增加

第十二號

租金

元正。

正租戶

租務法庭

(此部份與以上表格相同

按租務法例第卅一條送達及標及免條例通告書表 余(姓名)

附註:

住居

在此眞誠保証與宣稱如下:

宣誓如下:

今已處與所屬樓宇地址

佘確已於一九 年

日將

業主姓名及佳址

租務(修改)法例一九五三年

「一九五三年七月十七日』

修改租務法例第二五五章

一、本法例可作爲務 (改) 法例,一九五三年,

(第二至第二十三小節譽)

(第七篇)

香港年鑑

第十五囘

居住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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