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命令申請人恢復其原有在該樓宇之承租權由······ 開始
慣明月租或星期租等等
主席
租務法庭
第十三號
(此部份與以上表格相同)
月
會詳列有關准許增租各節並敘明批准機關及有關事項 (根據租務法例何章何節或法庭判决日期)
第十號
請求出席或代表到處候訊申請第三十一條規定特許豁 免申請表
第五號
(此部份與以上表 相同)
致送
主承租人
住居
關係人 (上訴方)及
(答辯方)
於此申請(A)
由本人
上訴動議通知書
注意:法庭將於
時即
年
月
日或如可能在接近該期間之後着手進行該項申 覆審
第一號附表-
代理人 -第三篇
到庭
費 用
請係上訴請求改 劈租務法庭對第 號申請書之判决 變動
命令
並對該請求如法庭認爲公正之其他命令
每月不超過五十元租金者 申請表格所收費用 每一其他表格·
月
一元
五角
並希注意:上訴理由爲(以節段簡要叙述每一理由便 可)
每月超過五十元租金者
本文致惡:上列答辯方及地方法庭書記 上訴方律師
申請表格所收費用 每一其他表格...
一元
1+ +++ uri ...
五角
請書存檔費用:
五元
第十一號
各類案件
租務法庭
上訴通知書·
拾元
(此部份與以上表格相同)
第二號附表 格
租務法例第一條規定申請免遵本條辦理通知表 (塤入被致送之業主或租戶姓名住址)
第四號
致
終止主承租約通知
余等根據租務法例第一節終止與
上列地址正租戶(姓名) 閣下之租約並要求閣下 友好交還該項樓宇「交還日期應在本通知張貼在通路主 要門上法定連續張貼之第三天起算之一個月內最後之一天 年 亦即一九六
日交還或該日之前交還』 閣下在本通知送達閣下自用居處之前,全部交還保 留係屬自用部份二者辦法之一。如保留部份自用,應按租 金比例及法例規定之增加百份之三十於上期繳付租金並成 爲月租戶。間下之選擇請在本通知送達之十四天内以信件 通知余等
全部租戶及分租戶
注意:自法定日即一九 年 月 日起閣下屬余等租 戶之一一切租約與條件仍照閣下以前與二房東所訂無異至 於租金亦經按租務法例規定准許以後請向余等交付一可以 二房東允諾應負事項並將由 拍負之。
住居
二房東致緻業主付租通知
按租務法例第卅一條規定申請租務法庭根據該法例之 申請簡全退還該樓宇(詳釵)
致全部住戶住居於(一)
並請注意:如反對上項申請應於本通告所列日期十四 天內向高等法院書記官提出並填寫有關表
閣下(二)
現按租務法例第十一條第一節規定通知閣下余應付給 業主
坐落
ON
租
年
月
日
元現定如下辦理: 日評定租金爲每
筷 名
地址
日期
一九五三年再版補-
日日奉准增加
第十二號
租金
元正。
正租戶
租務法庭
(此部份與以上表格相同
按租務法例第卅一條送達及標及免條例通告書表 余(姓名)
年
月
日
附註:
住居
在此眞誠保証與宣稱如下:
宣誓如下:
今已處與所屬樓宇地址
佘確已於一九 年
日將
業主姓名及佳址
租務(修改)法例一九五三年
「一九五三年七月十七日』
修改租務法例第二五五章
一、本法例可作爲務 (改) 法例,一九五三年,
(第二至第二十三小節譽)
(第七篇)
香港年鑑
第十五囘
居住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