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间
法規特輯
市政局選舉(程序) 修正規則
(丙)一四 畢行平常選舉年份」字樣。(乙)本條(三)項但書「選」易爲「平常選舉」字 第九條。原規則第二十四條(二)項「委派」字樣之後,加入「每人所指定之選 舉站」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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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六年一月三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五年一四號市 政局條例第三十條(一)項所授權倒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六年市政局選舉(程序)修正規則,一九五六年二 月一日付諸實施。
第二條。一九五五年六四號公佈之一九五五年市政局選舉(程序)規則(下稱 原規則,見一九五五年六月十日本毂第二十九期第十七至十八頁)第二條廢除,易爲
第二條(平常選舉刊發通告)。凡在一九五六年二月一日, 。凡在一九五六年二月一日,一九五七年二月一日 及嗣後每隔一年之二月一日以後至各該年份二月十日之前,監選官須依附表格一之 規定,列載下開事項在政府公報應發平常選舉通告(甲)四月一日選任局員四名 空缺通告。(乙)所有補缺提名,應於普通休假日或星期六日以外每日上午九時至下 午一時及由下午二時至五時送交通告所列本帮地址監選官收,至是年二月二十一日或 以前截止。(丙)提名競選超過四名時,應在通告上列明選舉日期,其日期以由是年 三月二日至九日爲準。但在一九五六年平常選舉滇告選任局員六名缺額,須列明内局 員四名任期至一九五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二名任期至一九五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 獲得最多數票之當選人四名,任期至一九五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而獲得次多數票之當 選人二名,任期至一九五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原規則第三條關於特別選舉殯發通告之規定(丙)項「競選扮名超過 名額」易爲「超過有效競選提名額時」字樣。
第四條。原規則第四,及十一條遇有一年選」,易爲「不常選舉」字樣。 第五條。原規則第七條(五)項廢除,易爲下文——(五)監選官對提名單是否 有效之裁定,即爲最後決定,以選舉訴狀提起訴訟者不在此例。
第六條。原規則第八條末端加入下文但書一段——但回競選廽知截止日星期 六日或普通休假日者,得於翌日提出之。
第七條。原規則第九條(二)項(丙)「英文姓氏」,易爲「姓氏英文字
第八條。原規則第十條爲如下之修正————(甲)本條(三)項但書「每年J易爲
群
第十條。原規則第六十三條(一)項「投票站代理人」之前,加入「選舉代理人 」字樣。
第十一條。原規則第六十九條(二)項『主持選舉官」之後加入「監選官」字樣 第十二條。原規則附日爲如下之修正
(甲)表格一7二7三四五六ㄆㄤ2+,十一,十八及十九號遇 有「年選」,易爲「平常選舉」字樣
(乙)表格五7六7七八及九號遇有「職業」,易爲『身份事項」字 (丙)表格二十號「規則第六十九條」,易爲「規則第七十條」字樣
市政局選舉(選舉人登記)修正 規則 (轉 港政府公報中
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六年一月三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五年一四號南 政局條例第二十三條(一)項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六年市政局選舉(選舉人登記修正規則,一九五 六年二月一日付諸實施。
第二條。一九五五年甲六三號公佈之一九五五年市政局選舉(選舉人登記規則 (下稱原規則,見一九五五年六月十日本報第二十九期第十六至十七頁)第二條(六 ▲項删除,易爲下文——(六)最後决定登記册應依附目表格一爲之,而臨時登記册 應依附目表格一甲爲之。
第三條。原規則第四條(一)項廢除,易爲下文—1
(一)登記官在可能範圍內,於一九五六年七月一日之後啞嗣後每隔一 年七月一日之後至七月十四日以前與監選官商洽後,應指定用作投票站場所,在政府 公衆刊發通告。但由於任何原故不能將指定場所作投票站時,登記官商洽監襻言後, 須於選舉前二十一日內另行指定之,並化政府公報與本港刊行之英文及中文報紙各一 家刋發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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