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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原規則第五條(一)項「每年」易爲一九五六年及此後每隔一年之 九月一日或以前」字樣。

第五條。環規則第六條(一)項「每年」,易爲一九五六年及此後每隔一年之九 月一日或以前」字樣。

第六條。原規則第九條「毎年」,易每「一九五六年及此後每隔一年之九月一日 我以前」字樣。

第一篇 定名及詮釋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六年牙醫(註册及懲戒程序規則。 第二條。除內文 *除内义有相反意義規定外,本規則

「局」指依條例第四條規定設立之牙醫管理局。

「證書」指依條例第九條規定所發註册證書。

第八條。原規則第十三條「投票站」之後加入「以較小者爲準」字樣。

「告訴人」指對能册牙醫或注册申請人依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向登記官提

第七條。原規則第十二條(一)項『每年」,易爲「一九五六年及此後每隔一年 之九月一日或以前」字樣。

「主」指-

任牙醫管理局首長之醫務衛生監督或該監督缺席而受任爲

該局主席之其他局員。

你規則第十六條「每年」,易爲「一九五六年及此後每隔一年之九月一

出告訴或報告之人。

牙醫或註冊申請人。

日或以前」字樣。 第十條。原規則爲如下之修正————(甲)一號表格之前,加入「附上』字樣。( 乙)一號表格之後,加入一號甲——臨時登記冊表格(表式髫)。

市政局選舉(指定投票站)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五年一四 號市政局選舉條例第二十三條(一)項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六年市政局選舉(指定投票站)規則

第二條。無論一九五五年市政局選舉(選舉人登記規則第四條有若何之規定, 亦無論登記官曾經遵照該條規則規定指定灣仔修頓球場籃球塲爲投票站地方,附表所 列更生俱樂部瀟宣佈爲選舉投票站,至去年七月十五注政府公佈第七七三號所指定營 仔修頓球塲球場爲投票站之通告,茲特宣告撤銷。但對於灣仔修頓球塲籃球塲爲 投票站所有一切行爲與情事,均應視爲係在更生俱樂部所做者。

附表——生俱樂部現有一切房屋,即在德輔道中北便及高等法院西便,連同該 俱樂部東南便之庭院7曠地,園囿與通路等在内

牙醫(註册及懲戒程序)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五六章牙醫 登記條例第二十五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香港年鑑

第十间 法規特輯

「委員」指依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組成之初步調查委員會委員。

「被訴人」指登記官依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收受告訴報告所攻之注册

「研訊通知」指依規則第十八條規定送達之通知。

「條例」指第一五六章牙醫登記條例。

「登」指登記官條例第六條規定所設牙醫登記册。

「註冊牙醫」指在登記册列名之人。

「秘書」指依規則第三條規定受任爲該局秘書之人。 第二篇 牙醫翾册

第三條。該局設秘書一人,由醫務衛生監督委派之。 第四條。登記費應照附表第一號表格一或其近似者爲之。

第五條(一)記官依條例規定所徵費用,應照附表第一號所列者辦理。(二 ▲已繳費用概不退回。

第六條。(一)凡依條例第八條規定請求注册之申請書,須遵照附表第一號表格 二表式爲之。

(二)上述表格須當太平紳士一人或監官之前填具之,連同申請人寸 平至二二寸至二寸四分三芝相片四幀送至登記官核辦。

第七條。登記官對於任何人以具有條例第七條(甲)或(乙)項所列資格請求註 册者,須將此項申請書轉送該局,經過正式審查並繳繳指定費用後,得將其人姓名在 - 册內登記之,或則拒絕其申請。

第八條。(一)登記官對於任何人以具有條例第七條(戊)項所列資格請求注册 (丙)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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