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警務處長債條(一)項(乙)款規定所發許可證,每件每年微 費五十元。但應敎授學生一人,並屬於義務性者,如向處長提供滿意證據,得在證內 到明學車人姓名,處長在法律上得准免繳納上述年費。
第五條。環規則第七條爲如下之修正—————
(甲)本縣(二)項修正如次:(一)將(乙)欸删除?易爲下文 (3)汽車內須有駕駛教授一人。(二)將(丙)欸删除,易爲下文(丙)除駕 駛教授一人外,車内不得載客。(三)在(戊)之後加入下文————隨時準備由教授 駕駛。
(乙)本條(三)項刪除冫爲下文—————(三)本條(二>項(乙)及
(戊)款所列條件對於電單車及配有踏板電單車不適用之。
(丙)本條(五)項删除易爲下文——(五)學車者如未到達二十一歲 並持有駕駛電單車或配備踏板電單車以外之自用汽車執照三年以上者,不發公用汽車 計程汽車或瞥業汽車執照。
(丁)本條(六)項刪除,易爲下文——(六)墨車者如未及二十一歲 並持有駕駛電單車或配備踏板電單車以外之汽車執照三年以上者,不發巴士學車執照 ,但經警務處長特許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一條。除仍須盡照規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外,無論何人在下列道路及各該 道路範圍區域内行事,速率不得超過每小時三十英里:
(一)港島方面(甲)西區及中區———西以加多近街,北以海港,東以 美利道及大道中與大道西,南以卑路乍街爲界之區域。(乙)東區——(一)西以軍 器廠街,北以港海,東以波斯富街,禮頓道,環理悺山道冫大道東至大道東與軒尼詩 道交界處,南以美利道與軒尼詩道間之大道東爲界之區域。(二)禮頓道, 理信山 道,黃泥涌道、山村道,成和道冫藍塘道,溫地利士道,布律活道,連同怡和街1鋼 鑼灣道,英皇道及各該道路範圍之全部區域。
(二)九蘸方面—————北域界限街,太子道至清水灣道交界處,東南西以 海港,連同彌敦道至靑山道口之大埔道,由大埔道至荔枝角泳場路與清水灣道口之青 山道爲界之區域。
但本條之規定,對於備作消防,救護或警務用之車輛如當時遵守此種限 制,即足以妨碍其任務者不適用之。
第十條,原規則第一式二條「七尺六寸」,易爲「八尺」字樣(案太條爲限制汽 車濶度。)
(甲)第一號日表之後加入下文一甲號—— 1一年・營業汽車袛許在指定 時刻來往建築地址及公路者····五元......四月一日。
第六條。涼規則第八條(二)項所列表爲如下之修正:
第七條。原規則第四十一條爲如下之修正
(乙)第二號表之後加入下文二甲號——二甲,用作公用汽車之巴士 經依公用汽車規則規定須有行駛公用汽車專利權執照者······五元 一月一日。 (甲)本條第二段除,易爲下文———司機遵守合法裝設交通標識或 信號之指示。信號係用如下燈色表示之——(十)紅燈,意指停駛。在行車路上停止 糠之後等候。(乙)紅黃燈,亦指停。候綠燈始再前進。(丙)綠燈,意指路上無 阻碍時可以前進。如欲左轉或右轉,尤須特別小心。(丁】黃燈,意指在停止線上停 駛。如已駛過或太接近停止線,煞車或會發生意外者,得整續前進。(戊)綠燈箭嘴 意指可以依箭嘴所示方向前進。不必理會其也燈色之顯示。
(二)本條第三段廢除。
第八條。原規則第四十七條(七)項除易爲下文———(七)留位以備轉車。 第九條。原規則第七十一條及七十一條甲宣告潑除,易爲下文——1
香港年鑑 第十回
法規特輯
第十一條。除規則第一式七條爲如下之修正:
(甲)本條第一段由「汽車須在車前車後配備金屬牌」句内「須髹白色
「號碼則髹黑色」字樣删除,易爲「對於每種汽車號碼所槖顔色應依警務處長指定者 爲之一字樣。
(乙)該段由「每一載客牌約作半圓型』句之「自地黑字」字樣删除, 易爲「對於每種汽車牌及號碼所髹顔色應依警務處長指定者爲之」字樣。 (丙)該段由「公用汽車號碼列明文字J句之「黑字」字樣删除7易爲
√ 字樣顏色應猲警務處長指定者爲之」字糠。
第十二條。原規則第一九〇條(二)項爲如下之正———(甲)「規則」之後加 入「第六條甲」字樣。(乙)「第七十一條甲」字樣删除。
第十三條。(ㄧ)規則第四及五條7 一九五六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無論規則第五條於一九五六年四月一日付諸實施,環規則第七條 之規定,對於一九五六年四月一日仍屬有效之學車執照及滿期續領或換領執照,各 - 該執照與換領執照持有人至滿期止,均適用之,直至一九五六年九月三十日爲止, 若該第五條係未嘗修正者辦理。
(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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