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间

法規特輯

市政局選舉(程序) 修正規則

(丙)一四 畢行平常選舉年份」字樣。(乙)本條(三)項但書「選」易爲「平常選舉」字 第九條。原規則第二十四條(二)項「委派」字樣之後,加入「每人所指定之選 舉站」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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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六年一月三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五年一四號市 政局條例第三十條(一)項所授權倒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六年市政局選舉(程序)修正規則,一九五六年二 月一日付諸實施。

第二條。一九五五年六四號公佈之一九五五年市政局選舉(程序)規則(下稱 原規則,見一九五五年六月十日本毂第二十九期第十七至十八頁)第二條廢除,易爲

第二條(平常選舉刊發通告)。凡在一九五六年二月一日, 。凡在一九五六年二月一日,一九五七年二月一日 及嗣後每隔一年之二月一日以後至各該年份二月十日之前,監選官須依附表格一之 規定,列載下開事項在政府公報應發平常選舉通告(甲)四月一日選任局員四名 空缺通告。(乙)所有補缺提名,應於普通休假日或星期六日以外每日上午九時至下 午一時及由下午二時至五時送交通告所列本帮地址監選官收,至是年二月二十一日或 以前截止。(丙)提名競選超過四名時,應在通告上列明選舉日期,其日期以由是年 三月二日至九日爲準。但在一九五六年平常選舉滇告選任局員六名缺額,須列明内局 員四名任期至一九五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二名任期至一九五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 獲得最多數票之當選人四名,任期至一九五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而獲得次多數票之當 選人二名,任期至一九五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原規則第三條關於特別選舉殯發通告之規定(丙)項「競選扮名超過 名額」易爲「超過有效競選提名額時」字樣。

第四條。原規則第四,及十一條遇有一年選」,易爲「不常選舉」字樣。 第五條。原規則第七條(五)項廢除,易爲下文——(五)監選官對提名單是否 有效之裁定,即爲最後決定,以選舉訴狀提起訴訟者不在此例。

第六條。原規則第八條末端加入下文但書一段——但回競選廽知截止日星期 六日或普通休假日者,得於翌日提出之。

第七條。原規則第九條(二)項(丙)「英文姓氏」,易爲「姓氏英文字

第八條。原規則第十條爲如下之修正————(甲)本條(三)項但書「每年J易爲

第十條。原規則第六十三條(一)項「投票站代理人」之前,加入「選舉代理人 」字樣。

第十一條。原規則第六十九條(二)項『主持選舉官」之後加入「監選官」字樣 第十二條。原規則附日爲如下之修正

(甲)表格一7二7三四五六ㄆㄤ2+,十一,十八及十九號遇 有「年選」,易爲「平常選舉」字樣

(乙)表格五7六7七八及九號遇有「職業」,易爲『身份事項」字 (丙)表格二十號「規則第六十九條」,易爲「規則第七十條」字樣

市政局選舉(選舉人登記)修正 規則 (轉 港政府公報中

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六年一月三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五年一四號南 政局條例第二十三條(一)項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六年市政局選舉(選舉人登記修正規則,一九五 六年二月一日付諸實施。

第二條。一九五五年甲六三號公佈之一九五五年市政局選舉(選舉人登記規則 (下稱原規則,見一九五五年六月十日本報第二十九期第十六至十七頁)第二條(六 ▲項删除,易爲下文——(六)最後决定登記册應依附目表格一爲之,而臨時登記册 應依附目表格一甲爲之。

第三條。原規則第四條(一)項廢除,易爲下文—1

(一)登記官在可能範圍內,於一九五六年七月一日之後啞嗣後每隔一 年七月一日之後至七月十四日以前與監選官商洽後,應指定用作投票站場所,在政府 公衆刊發通告。但由於任何原故不能將指定場所作投票站時,登記官商洽監襻言後, 須於選舉前二十一日內另行指定之,並化政府公報與本港刊行之英文及中文報紙各一 家刋發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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