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九車輛交通規則概要
第一節:交通罪行概要
下開爲一九四七年第十七章車輛及道路交通法例及
法則所規定主要交通罪行表
( 一)魯莽駕駛
( 二 )危險的駕駛
(三)駕駛速率危及公衆
(四)不小心駕駛
(五)不爲其他用路者着想
(六)受酒或藥物的刺激所影响
(七)無合法的准照而擅取駛去
(八)未經示警上落電車之人而從停定之電車的左便 越過(俗稱過頭)
(九)道路未凈而追越(俗稱抗車輛
^* )不靠路左便行駛
(十一)在行人橫越綫中不予行人以自由及不阻截而通 過的便利
(十二)不緊靠路的左便路邊停車
(十三)有避免當頭危險之必要時而不停其電車
(十四)超過速率限制——每小時三十哩
(十五)超過速率限制(公共)汽車———每小時二十哩
(十六)超過速率限制(營業車)——每小時卝哩
(十七)載過量
(十八)不穩固的堆裝貨物
香港年鑑
第九卿
(十九)貨突出
(二十)不遵訊號(警燈)
(廿一)不發示訊號
(廿二)使致不需要的阻碍
(廿三)置事而不看管
(廿四)非屬必要面响角號(或稱號)
(廿五)不關緊車門
(六)違犯車輛燈光法規(車前或車後的燈光】
(十七)駛入禁路(單程路)
(廿八)無駕駛牌照而駕車輛
(廿九 ) 駕駛無牌的車輛
(三十)發生意外事而不停車
(卅一)遇意外事而不報
<卅二)穿制服的警察檢討而不提呈牌照候檢
(升三)更換地址不報
(卅四)更換車主不報
(卅五) 載客逾限(計程汽車公用汽車)
(卅六)載客逾限(營業車)
(卅七)不駛回規定停車場(計程汽車公用汽車) (卅八)不駛回規定停車場(營業車)
(九)招接乘客以乘搭公用汽車
(四十)計程汽車及公用汽車游蕩以致阻碍
(四)身爲車主而准許未領駕駛牌照的人駕駛其車
(四二)違犯學習駕駛規則
交通指南
交通規則
(四)不放置車輛註冊牌於風
(四四)行車時上車落車的人
第二節:釋義
(一)駕駛人(亦稱司機>—包括任何單車或三輪車 之駕駛者,拉人力車彩抬轎者,及管制或輔助管 制任何車輛之人等。
(二)電單車——包括所有變動力推動之兩輪車輛,車 本身的數不超過六百七十二磅者。
(三)汽車(摩托車)——包括所有用機動力推動之車 輛,車本身的重量不超過二英罐者。(不包括電 單車或摩托三輪車)
(四)摩托車輛——乃以機動力推動之車輛。
(五)私家車— 包括所有不列入公用車輛的釋義之內 的車輛。
(六)公用車——包括所有供備租賃,或隨時出租備貨
,或用作出租之車輛,但不包括本法例的規則禁 其供備租賃之任何車輛。
(七)道路——包括所有公路、通衢大道、街、巷、橫 街、院、園、拱廊、行、小徑、路、及爲公民 有權或具備牌照可以繼續或按期到達之政府或私 人的地方。
(八)車輛——包括所有在陸上用任何方法以拖動,或 推動、或扛抬的運輸工具,或轉運其他流動而用 的工具,惟不包括小兒臥車及祈適用於鐵路及電 車軌道上之任何運輸器具。
(九)公共汽車(亦稱巴士)——方用以在殖民地内某 處運載乘客來往,而收費則個別不同的任何托 車輛。
(十)乘客——除駕駛人售票員及查員各一名外,所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