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九回
交通指南
九意注
華僑日報為刋登法律廣告之有效刋物
一九三三年三月三日香港政府
政府佈告第一三五號
為佈告事經華民政務司核定承認在本港出版之華僑 (下畧)為登載法律 律廣告之有效刊物凡遵照一九二三年「防 止業務 欺轉 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刊登一切關繫法
律之商事告白如刋登該報即可發生效力此佈輔政司蕭頓 所有遵照 遵照該例規 例規定須在漢文報紙刊登一切商業上買賣退受及遺
失聲明等告白如刋在華 僑日報即具有法律效能惠登廣告
諸君尚祈注意
社址:荷李活道一一〇號
華僑日報謹 啟
電話:三八〇六六(總機)
(乙)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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