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九車輛交通規則概要

第一節:交通罪行概要

下開爲一九四七年第十七章車輛及道路交通法例及

法則所規定主要交通罪行表

( 一)魯莽駕駛

( 二 )危險的駕駛

(三)駕駛速率危及公衆

(四)不小心駕駛

(五)不爲其他用路者着想

(六)受酒或藥物的刺激所影响

(七)無合法的准照而擅取駛去

(八)未經示警上落電車之人而從停定之電車的左便 越過(俗稱過頭)

(九)道路未凈而追越(俗稱抗車輛

^* )不靠路左便行駛

(十一)在行人橫越綫中不予行人以自由及不阻截而通 過的便利

(十二)不緊靠路的左便路邊停車

(十三)有避免當頭危險之必要時而不停其電車

(十四)超過速率限制——每小時三十哩

(十五)超過速率限制(公共)汽車———每小時二十哩

(十六)超過速率限制(營業車)——每小時卝哩

(十七)載過量

(十八)不穩固的堆裝貨物

香港年鑑

第九卿

(十九)貨突出

(二十)不遵訊號(警燈)

(廿一)不發示訊號

(廿二)使致不需要的阻碍

(廿三)置事而不看管

(廿四)非屬必要面响角號(或稱號)

(廿五)不關緊車門

(六)違犯車輛燈光法規(車前或車後的燈光】

(十七)駛入禁路(單程路)

(廿八)無駕駛牌照而駕車輛

(廿九 ) 駕駛無牌的車輛

(三十)發生意外事而不停車

(卅一)遇意外事而不報

<卅二)穿制服的警察檢討而不提呈牌照候檢

(升三)更換地址不報

(卅四)更換車主不報

(卅五) 載客逾限(計程汽車公用汽車)

(卅六)載客逾限(營業車)

(卅七)不駛回規定停車場(計程汽車公用汽車) (卅八)不駛回規定停車場(營業車)

(九)招接乘客以乘搭公用汽車

(四十)計程汽車及公用汽車游蕩以致阻碍

(四)身爲車主而准許未領駕駛牌照的人駕駛其車

(四二)違犯學習駕駛規則

交通指南

交通規則

(四)不放置車輛註冊牌於風

(四四)行車時上車落車的人

第二節:釋義

(一)駕駛人(亦稱司機>—包括任何單車或三輪車 之駕駛者,拉人力車彩抬轎者,及管制或輔助管 制任何車輛之人等。

(二)電單車——包括所有變動力推動之兩輪車輛,車 本身的數不超過六百七十二磅者。

(三)汽車(摩托車)——包括所有用機動力推動之車 輛,車本身的重量不超過二英罐者。(不包括電 單車或摩托三輪車)

(四)摩托車輛——乃以機動力推動之車輛。

(五)私家車— 包括所有不列入公用車輛的釋義之內 的車輛。

(六)公用車——包括所有供備租賃,或隨時出租備貨

,或用作出租之車輛,但不包括本法例的規則禁 其供備租賃之任何車輛。

(七)道路——包括所有公路、通衢大道、街、巷、橫 街、院、園、拱廊、行、小徑、路、及爲公民 有權或具備牌照可以繼續或按期到達之政府或私 人的地方。

(八)車輛——包括所有在陸上用任何方法以拖動,或 推動、或扛抬的運輸工具,或轉運其他流動而用 的工具,惟不包括小兒臥車及祈適用於鐵路及電 車軌道上之任何運輸器具。

(九)公共汽車(亦稱巴士)——方用以在殖民地内某 處運載乘客來往,而收費則個別不同的任何托 車輛。

(十)乘客——除駕駛人售票員及查員各一名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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