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55 — Page 248

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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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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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年金者,須依本規程規定,先就資本及收益二者分配之。關於本部份之 計算,應將此種代價(卽支付之數額或其他有價品,如屬多種欸額者則以其 總額爲準),照本條(二)項所列表,就領受年金人在第一次給付年金額後 最後一次生日計算所得年歲數字均分之,依上法計算,其超過本部份之年 金,即視之爲收益,應以薪給及年金稅‧此種分配辦法,每年續行之, 直至資本部份累積數總額等於全部代價時爲止。因此,年金每年總額,對於 薪給及年金稅‧應全部作爲收益論。但規定對於由年金領受人以外或其配偶 以外之人付給之代價,不必爲資本之分配。又規定,凡會依條例第四十二 側准予免稅之欸額或其一部份,不加入此項代價數額之内。

(二)年齡計算表。

年齡計算表

領受人在首次付年金前最後一次生日之年齡

五 五五 五六 五七 五八

一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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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

一九

五九

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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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

四五五六七七八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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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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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 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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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 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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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六

四七 四八 二五

二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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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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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 一、五

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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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三年地方稅審議局(查抄欠税人動產)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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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

六、五

七、五

五、五

六、五

五、五

五六六六七七八八九〇

Board Of Inland Revenue (Seizure Of Defaulter's

Movable Property) Rules, 1953.

二四、五

八三

五、五

地方稅審議局(查抄欠稅人動產規程

依第一一二章地方稅條例(一九四七年二〇號)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湖立 一九五三年地方稅審議局(查抄欠稅人)規程,一九五三年八月十二日 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規纈定名爲一九五三年地方稅審議局(查抄欠稅人動產 )規

第二條。除本文有相反意義規定者外,本規程稱

地方稅例

香港年鑑 第八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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