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二四
Z
支付年金者,須依本規程規定,先就資本及收益二者分配之。關於本部份之 計算,應將此種代價(卽支付之數額或其他有價品,如屬多種欸額者則以其 總額爲準),照本條(二)項所列表,就領受年金人在第一次給付年金額後 最後一次生日計算所得年歲數字均分之,依上法計算,其超過本部份之年 金,即視之爲收益,應以薪給及年金稅‧此種分配辦法,每年續行之, 直至資本部份累積數總額等於全部代價時爲止。因此,年金每年總額,對於 薪給及年金稅‧應全部作爲收益論。但規定對於由年金領受人以外或其配偶 以外之人付給之代價,不必爲資本之分配。又規定,凡會依條例第四十二 側准予免稅之欸額或其一部份,不加入此項代價數額之内。
(二)年齡計算表。
年齡計算表
領受人在首次付年金前最後一次生日之年齡
五 五五 五六 五七 五八
一九、五
11011
八五
一九
五九
一六
K11
一五
四五五六七七八九九
1111 - #
111 - #
一七、五 一七
111
110
一九、五
〇九八七六五四
九九八八八八八八
三五
四四四五
四、五
四、 五
三、五
111 - H
111
三、五
一五、五
「八、五
111
一八
六三
一四
一七
六四 【三、五
六五
111
五五六七八八
九二 九三
11 - #
五五
三
六、五
一五、五 九五
六六
111 - H
*
一五
年齡
男
女
年齡
BO
四一
#111
1110
三四、五
PO 10
三
七一
二九、五
111111
七二
1
四三 二九
三、五
七三
三、五
七四
四五 二七
七五
四六 二六、五
1110
七六
四七 四八 二五
二五、五
二九、五
七七
八、五
七八
四九
五〇
119
11011
七九
二七
八八七
五一 1111 - H
115
五二
五三
1111
111
二五、五
1
四五五五六六七七七八八九九〇男
六七
111
一四、五
九九九九九九
七六五四
11.
11
五
11 - H
九四
11
11
九六
111 #
六八
11
九、五
11 #
五
六九 10 #
曲
1 WT
九八
1
九九 一、五
五五
五
11
*
五
10 H
一九五三年地方稅審議局(查抄欠税人動產)規程
*
10
七、五
六、五
七、五
五、五
六、五
五、五
五六六六七七八八九〇
Board Of Inland Revenue (Seizure Of Defaulter's
Movable Property) Rules, 1953.
二四、五
八三
五、五
地方稅審議局(查抄欠稅人動產規程
依第一一二章地方稅條例(一九四七年二〇號)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湖立 一九五三年地方稅審議局(查抄欠稅人)規程,一九五三年八月十二日 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規纈定名爲一九五三年地方稅審議局(查抄欠稅人動產 )規
第二條。除本文有相反意義規定者外,本規程稱
地方稅例
香港年鑑 第八四
中卷 日用便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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