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一)如派發股利,其一部份係由應納香港稅歎之盈利支付, 而一部份則以不必納香港稅歇之盈利支付者,該派發股利之公司須依條例第 N
香港年鑑
第八回
中卷 日用便覽
地方稅例
11月
煤氣烹調器具
一五
電雪櫃,沸水器具等
一五
五五
輪船
五
洒水機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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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醌至眼於核算正確盈利時,則規定在該銀行全部盈利項下,就其全部資產 內香港支行所佔資產額比例分配計算之。
其他煤氣及電氣家庭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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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機
七、五
鑄造廠用具
、五 蒸汽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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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應稅額計算法包括條例第四十二條(二)項規定之 「收總額」在内
燒烤用具
煤氣及電燈座
駁船:
Fi
五五七
蒸汽車
七、五
裝甲貨車
1110
拖曳機
二五
鋼製駁船
拖車
木製駁船
煤氣或電氣量表
七、五
拖船
宇粒及電版
紡織機及縫衣食
10
港外銀行在港支行盈利計算法
〇五五七〇五
10
第三條 * (一) 本規程稱]
「銀行」指銀行業髙總行係在港外地方者
「香港支行 」指各該銀行在港經營之業務。
(二)銀行所製賬目,如經稽核員認定足以見其香港支行正確盈利者 得就該項賬目爲根據而核算其應稅之盈利。
(三)糟核員如認爲無此項賬目以表見香港支行之正確盈利者,應適用 下開各項之規定以計算其盈利,計———(甲)在銀行全部盈利項下,就香 港支行所佔資產額比例計算之,卽視此送在港營業所得之盈利而予以評定。 (乙)爲確算銀行盈利總額起見,須就其全部盈利應依條例規定必要征稅方 法,對該銀行賬目予以同樣調整之。(丙) 稻核員認定不能或不合採取上述 甲乙两項之規定時,得對該香港支行預算其盈利額而予以評定之,但該稽核 員依本規程規定所爲裁定,得依條例第十一篇之規定提起上訴。
(附註)本規程對無固定地址而在港營業之銀行亦適用之茲期望多數 銀行香港支行所造賬目能-
分準確,可作爲根,以便核算各支行之盈 利。但如未有編造支行目或香港支行賬目與其他支行賬目與其他支行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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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
二十七條(二)項之規定,發給各股份持有人以證明書一件,列明若十由應 稅部份支付,若于由免稅部份支付,及經已扣除之稅欸若干。
(二)屬於本港居民之股份持有人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篇其本人收 益之評價者,其對條列第四十二條(二)項規定所稱「收益總額」之呈報, 應在報告內衹列明應納香港稅之股利及其稅額。
港外營業者在港支行盈利計算法
第五條。([) 本規程稱
「「個人」包括公司,合夥營業或體在內。
「永久營業組織」指支行或其他營業管理或地方,惟代理人不包括在內
,但所謂代理人,其人有權代表原主人及通常代爲處理業務,簽契約或常 常代原人消售貨物者則包括在內。
(二)在港有永久營業組織之人,其總行乃在港外地方者,其在港所得 盈利應依下列各項方法評定之(甲】在港業務另設賑目,而其在港所得 或所生正確盈利易於核算者,得就該賬目而爲其盈利之評價(乙)其 未能聯示其在港所得或所生之眞確盈利者,得就其全盤所得盈利總額計算其 應稅額,即以其在港所得比例計算之。(丙)爲確算其入盈利總額起見,須 就其全部盈利應依條例規定必要征稅方法對其人贈目予以同樣調整之。(丁 ) 稽核員認定不能或不合採取上述(乙)(丙)两項之規定時,應就其人在 港營業所得,以公允百分率而計算其在港所得或生之盈利。但核員依本規 程所爲裁定,得依條例第十一篇之規定提起上訴。
資本及收益分配年金法
第六條(一)爲評定條例第三規定之薪給及年金稅起見,如以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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