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二四

Z

支付年金者,須依本規程規定,先就資本及收益二者分配之。關於本部份之 計算,應將此種代價(卽支付之數額或其他有價品,如屬多種欸額者則以其 總額爲準),照本條(二)項所列表,就領受年金人在第一次給付年金額後 最後一次生日計算所得年歲數字均分之,依上法計算,其超過本部份之年 金,即視之爲收益,應以薪給及年金稅‧此種分配辦法,每年續行之, 直至資本部份累積數總額等於全部代價時爲止。因此,年金每年總額,對於 薪給及年金稅‧應全部作爲收益論。但規定對於由年金領受人以外或其配偶 以外之人付給之代價,不必爲資本之分配。又規定,凡會依條例第四十二 側准予免稅之欸額或其一部份,不加入此項代價數額之内。

(二)年齡計算表。

年齡計算表

領受人在首次付年金前最後一次生日之年齡

五 五五 五六 五七 五八

一九、五

11011

八五

一九

五九

一六

K11

一五

四五五六七七八九九

1111 - #

111 - #

一七、五 一七

111

110

一九、五

〇九八七六五四

九九八八八八八八

三五

四四四五

四、五

四、 五

三、五

111 - H

111

三、五

一五、五

「八、五

111

一八

六三

一四

一七

六四 【三、五

六五

111

五五六七八八

九二 九三

11 - #

五五

六、五

一五、五 九五

六六

111 - H

*

一五

年齡

年齡

BO

四一

#111

1110

三四、五

PO 10

七一

二九、五

111111

七二

1

四三 二九

三、五

七三

三、五

七四

四五 二七

七五

四六 二六、五

1110

七六

四七 四八 二五

二五、五

二九、五

七七

八、五

七八

四九

五〇

119

11011

七九

二七

八八七

五一 1111 - H

115

五二

五三

1111

111

二五、五

1

四五五五六六七七七八八九九〇男

六七

111

一四、五

九九九九九九

七六五四

11.

11

11 - H

九四

11

11

九六

111 #

六八

11

九、五

11 #

六九 10 #

1 WT

九八

1

九九 一、五

五五

11

*

10 H

一九五三年地方稅審議局(查抄欠税人動產)規程

*

10

七、五

六、五

七、五

五、五

六、五

五、五

五六六六七七八八九〇

Board Of Inland Revenue (Seizure Of Defaulter's

Movable Property) Rules, 1953.

二四、五

八三

五、五

地方稅審議局(查抄欠稅人動產規程

依第一一二章地方稅條例(一九四七年二〇號)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湖立 一九五三年地方稅審議局(查抄欠稅人)規程,一九五三年八月十二日 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規纈定名爲一九五三年地方稅審議局(查抄欠稅人動產 )規

第二條。除本文有相反意義規定者外,本規程稱

地方稅例

香港年鑑 第八四

中卷 日用便覽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