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收益之正當來源所能致,而其人又不能解說 或且會將之處分者,或當被指犯罪時之前後,其 財富或財產大事增益,其人亦不能爲滿意之解釋 ,凡此事實,無論其他法律有若何之規定,得予 提出以資佐証,而法庭亦應予以攷慮。
暨警察仕官生在內
警察隊條例
第十三條:一八九八年第一號賄賂輕刑治罪 條例第二、三及四條宣告廢除。
一九四八年四一號制立法案修正及補-
警察 除法律有關事項條例,是年八月二十日公告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四八年警察隊條例 ,由總督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凡在本例施行之日,在依本例宣告 廢除各法例規定組織之警察隊服務者均適用本例 之規定,又凡依廢除條例之規定服務者,對於 俸,津貼,卹金及退養金等,均爲係依本例 之規定服務者。
雞
「警」指警長以下警官並包括偵緝及偵探 在內。
「警官」包括警察隊任何隊員在內。
「警察規則」指爲執行本例第四十三條授予 權力而制立之規則及依本例規定訂立之現行規則
「警察福利基金」指依本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設立之基金。
【特務警察」指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招募之人
第四條:警務處長除須受總督管制及奉總 督命令外,應負警察隊最高指導及管理之責。 第五條:警務處長或代警務處長得執行及行 使法律授予警官之權力與職務。
尋覓原主。
第六條:所有法律授予警官之權力與職務, 須遵照依本例規定立之警察施行規則與頒發之 警察命令執行及行使之。
產
第三條:本例除上下文別有規定外,所
第七條:所有警官須爲本港政府服務而受在 本港任何地方或在船隻上服務之拘束。
第八條:警察隊之職責,爲採取合法步驟以 執行左列事務:
「統領賞」指副處長,助理處長,主管警察 隊偵緝課及刑事調查局特別課之警司,警察訓練 學校校長依法堖任上述職務人員。
(C)防止生命與財產之受損害。
香港年鑑 下卷
法令規章
治安類
『 警務處長』指本港警察首長。
「公佈警官」包括警務處長及以下各級
(A)維護公衆治安。
(B) 防止與偵緝罪行。
阻碍事物。
(G)維持公共塲所及公眾地方 會及娛樂演奏會之秩序,當值此處之警官在此項 集會或演奏時爲執行職務起見,應予免費入場。 (H)協助執行收稅,清潔,掃除 ,檢疫,入境移民與外人登記等法律之實施。 (I) 協助維持港海秩序及強制執 行港口與關卡之施行規則。
到民事法庭維持秩序。
(J)執行法庭所發傳票狀令等。
(K)提供情報及主持控案。
(I)保管無人認領與遺失財物友
(M)收管及拘留失途獸。
(N)協助保護失火災塲之生命財
(O)保衞公共財產免受損失。 (P)到刑事法庭,如受特別命令 (Q)監護與守衛人犯。
(R)執行法律授予警官之其他職
第二章 警察隊之組織
「督察」指各階級之警察督察員。
(D)拘捕一切依法律應予逮捕並 有-
分拘捕理由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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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委任官」指副督察員及以下包括警長及 同階級偵緝員之各級警官。
(H)取締在公共場所及公衆地方
之巡遊與集會。
(F)管制通衢交通及移去通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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