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收益之正當來源所能致,而其人又不能解說 或且會將之處分者,或當被指犯罪時之前後,其 財富或財產大事增益,其人亦不能爲滿意之解釋 ,凡此事實,無論其他法律有若何之規定,得予 提出以資佐証,而法庭亦應予以攷慮。

暨警察仕官生在內

警察隊條例

第十三條:一八九八年第一號賄賂輕刑治罪 條例第二、三及四條宣告廢除。

一九四八年四一號制立法案修正及補-

警察 除法律有關事項條例,是年八月二十日公告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四八年警察隊條例 ,由總督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凡在本例施行之日,在依本例宣告 廢除各法例規定組織之警察隊服務者均適用本例 之規定,又凡依廢除條例之規定服務者,對於 俸,津貼,卹金及退養金等,均爲係依本例 之規定服務者。

「警」指警長以下警官並包括偵緝及偵探 在內。

「警官」包括警察隊任何隊員在內。

「警察規則」指爲執行本例第四十三條授予 權力而制立之規則及依本例規定訂立之現行規則

「警察福利基金」指依本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設立之基金。

【特務警察」指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招募之人

第四條:警務處長除須受總督管制及奉總 督命令外,應負警察隊最高指導及管理之責。 第五條:警務處長或代警務處長得執行及行 使法律授予警官之權力與職務。

尋覓原主。

第六條:所有法律授予警官之權力與職務, 須遵照依本例規定立之警察施行規則與頒發之 警察命令執行及行使之。

第三條:本例除上下文別有規定外,所

第七條:所有警官須爲本港政府服務而受在 本港任何地方或在船隻上服務之拘束。

第八條:警察隊之職責,爲採取合法步驟以 執行左列事務:

「統領賞」指副處長,助理處長,主管警察 隊偵緝課及刑事調查局特別課之警司,警察訓練 學校校長依法堖任上述職務人員。

(C)防止生命與財產之受損害。

香港年鑑 下卷

法令規章

治安類

『 警務處長』指本港警察首長。

「公佈警官」包括警務處長及以下各級

(A)維護公衆治安。

(B) 防止與偵緝罪行。

阻碍事物。

(G)維持公共塲所及公眾地方 會及娛樂演奏會之秩序,當值此處之警官在此項 集會或演奏時爲執行職務起見,應予免費入場。 (H)協助執行收稅,清潔,掃除 ,檢疫,入境移民與外人登記等法律之實施。 (I) 協助維持港海秩序及強制執 行港口與關卡之施行規則。

到民事法庭維持秩序。

(J)執行法庭所發傳票狀令等。

(K)提供情報及主持控案。

(I)保管無人認領與遺失財物友

(M)收管及拘留失途獸。

(N)協助保護失火災塲之生命財

(O)保衞公共財產免受損失。 (P)到刑事法庭,如受特別命令 (Q)監護與守衛人犯。

(R)執行法律授予警官之其他職

第二章 警察隊之組織

「督察」指各階級之警察督察員。

(D)拘捕一切依法律應予逮捕並 有-

分拘捕理由之人。

}

「非委任官」指副督察員及以下包括警長及 同階級偵緝員之各級警官。

(H)取締在公共場所及公衆地方

之巡遊與集會。

(F)管制通衢交通及移去通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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