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居住備忘/第三章 申請「居者有其屋」須知
第三章
申請「居者有其屋」須知
兩種居屋
香港政府設立「居者有其屋計
劃」的目的是爲公共屋邨住戶 ( 包括短期內可獲配公屋單位的家庭)及中下入息家 庭提供自置居所的機會。
根據此計劃推出的樓宇,是由香港房屋委員會以 政府規定的價格出售,並由指定財務機構按照特惠條 件提供按揭貸款
门
此外,政府又在一九七八年設立私人機構參建居 屋計劃(簡稱「私人參建居屋計劃」),目的為輔助 居者有其屋計劃,提高建屋量,藉以紓緩市民對居屋 的需求。
根據私人參建居屋計劃,政府邀請私人發展商投 標建屋地盤,俾能興建符合指定規格樓宇。私人參建 居屋計劃的住宅單位與居者有其屋計劃的單位均有轉 售及其他限制,而此等樓宇的買主皆可按照特惠條件 獲得指定的財務機構提供按揭貸款。
私人參建居屋計劃的住宅單位買主在選擇其單位 時,必須繳付相等於樓價半成(如屬綠表申請人)或 一成(如爲白表申請人)的提名費。此筆款項須在居 者有其屋中心繳交,但收受此筆提名費,並不代表房 屋委員會或政府在樓宇買賣中成為發展商或買主的代 理人。其後,買主須往發展商委託的律師樓辦理購樓 的法律手續及繳付有關律師費用。當買主與發展商簽 妥樓宇買賣合約後,所繳的提 名費將作為樓價的部 分付款。
在樓宇可供入伙及簽署屋契文件時,買主須將樓 價餘款付予發展商。同時,除印花稅及登記契據文件 的田土註冊費外,並須繳付發展商所委託的律師樓和 辦理契據法律手續所收取的有關費用。隨後將由發展 商安排交樓及其他入伙手續。
在入伙後,屋苑的管理、保養、維修、清潔及保 安等服務將由發展商及其委任的管理公司負責及提 供。
總括來說,根據私人參建居屋計劃,住宅單位買 主須由房屋委員會提名,而買主可得與居者有其屋計 劃相同的特惠按揭貸款,並受轉售及其他限 制。除 上述之外,其他一切安排,如屋苑設計、建築工程、 購樓法律手續、交樓及入伙手續、屋苑管理等,均由 私人發展商及其委託的建築師、律師及管理公司負 責,與一般私人物業發展無異。
申請資格
凡用白色表格申請購樓的人士,
其家庭組合須符合下列條件: (A)家庭成員不少於兩名,成員與申請人的關係屬
下列其中一類:
(1)夫妻;(2)父母子女;(3)祖父母與孫兒;(4)其 他親屬。
以上第(1)(2)類屬核心家庭。第(3)(4)類則屬非核 心家庭。非核心家庭的選擇次序將在所有正選 及後補核心家庭之後。上述第(3)類組成的家 庭,倘能証明孫兒的父母已去世,則會視作核 心家庭,否則仍屬非核心家庭。 申請書內各成員須與申請人共住。
多
以上各家庭成員的配偶,均須名列同一份申請 書內,但如有離婚文件証明他們已合法仳離 則屬例外。家庭成員中若有未滿十八歲者,其 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均須名列同一份申請書內口 (B)家庭總收入每月不超過港幣二萬元。
(1)包括(a)所有未扣稅前入息,包括現時薪 金,及無論屬固定或暫時性質的花 紅、佣金、雙薪及各項津貼;
曲
1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