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居住備忘/第二章 業主與租客須知
主,這是違法的。而有些業主爲着收回樓宇,不循正 當手續,也屬不合法。本節所述有關事項,業主、租 客、二房東及三房客均須注意。
不得恐嚇迫遷
任何人士,如未獲得土地 審裁處的命令而將租客或 三房客迫遷,或企圖以恐嚇手段、暴力、拒絕供應服 務(例如截斷水電、煤氣等的供應)或其他形式的干 擾行為令租客或三房遷出,均屬刑事罪。
<戰前商業樓宇> 雖然戰前商業樓宇由一九 八四年七月一日起不再受第一部管制,但業主的終止 租約通知書通常須於六個月前發出予租客。如樓宇部 份用作居住用途,有關租客接獲終止租約通知書後, 可在租約終止前三個月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將租約延 續,每次可延續不超過一年。新租金將會為現時租金 的一又三分一倍,但不得超過市值租金。
〈欠租> 租客或三房客如屢次逾期交租,可視 為令業主或二房東遭受不必要的不便,亦同樣是收回 樓宇的理由。
〈發給租單> 租客或三房客繳交租金後,業主 或二房東必須發給租單。任何人士收取租金後如不發 給租單,即屬違法。
〈分租須知> 如租客將樓宇分租,則須將三房 客的姓名及其他有關分租詳情通知業主。如租客不通 知業主,又無合理的解釋,則屬違法。又根據第四部 的規定,如三房客在並無違反業主與二房東租約的情 況下簽訂分租租約,則三房客應將其在該樓宇的分租 情況通知業主。
根據第二及第四部的規定,任何人士如有此種違 法行為,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再犯則可 被判監禁十二個月。此外,並可被判向前租客或三房 客給予補償,亦可被判罰款,金額應不超過樓宇交吉 的市值與樓宇由前租客或三房客居住的市值二者之間 的差額。
〈租務主任〉 市民如對某租務問題需要切實的 指導,以請教律師爲宜。但亦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的 租務主任諮詢。該署的租務主任排解業主與租客之間 的糾紛,使問題毋須依循法律途徑而獲得解決。雖然 如此,租務主任不能就法律事項發表意見,市民如有 疑問,應另行諮詢法律專業人士。如需免費法律輔導 服務,可向各區政務處諮詢。
市民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香港軒尼詩道五百號 興利中心十七樓差餉物業估價署租務管制科與租務主 任聯絡(電話:八〇五 七八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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