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居住備忘/第三章 申請「居者有其屋須知
(b) 商業盈利或租金收入淨額(扣除差 餉、管理費及修理保養費)、利息 或其他投資所得的利益;
(c)每月退休金;及
(d) 申請人及家人作為二房東從分租樓
宇所得的收入。
(2)申請人在填寫申請書第五部分的,凡過去十 二個月內所得的任何非固定入息,或從任何 性質的買賣中(例如轉售物業、股票等)所 取得的利益,均應轉為每月平均數填報。
(3)按揭貸款的攤還款項或各類供款,均不得從
家庭入息中扣除。
(4)入息不應包括:
(a)公務員的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的供款;
(b)政府發放的高齡及傷殘津貼。
(C)申請人必須年滿十八歲。
(D)最少有兩名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在內)須 爲香港永久居民,並在香港住滿七年;
(E)任何家庭成員均不能擁有下列各類樓宇或佔有
其中任何權益:
(1)任何戰後住宅樓宇,或
(2)任何不受管制或業主自住的戰前住宅樓宇,
或
已簽署任何買賣協議購買上述(1)或(2)項所列 的樓宇。
(F)任何家庭成員均不能爲任何公務員建屋合作社 或同類性質建屋計劃的成員,或爲本地公務員 建屋計劃下的物業承批人。
(G)任何家庭成員,由遞交申請書該日之前六個月 起計,直至購買該等計劃樓宇時,並無轉售上 述第(E)及(F)段提及的任何住宅樓宇或 出讓有關樓宇的任何權益。
( H )任何家庭成員均不能持有上述第(E)及(
F)段提及的任何住宅物業權,而該公司又擁 有此類物業或佔有其中任何權益時,該家庭即 被視為持有此類物業的控制權 ( I )任何家庭成員均無接受下文(A)段所述的房
屋資助。
口
居屋計劃」或「出售公屋子住戶計劃」或「中 等入息家庭屋邨美樂花園或房屋協會轄下任 何房屋資助計劃的住宅樓宇,或根據「自置居 所貸款計劃」獲得貸款或資助的人士及名列有 關申請書的家庭成員,,均不可再度申請。若 部分成員因婚姻狀況或其他實質環境轉變而計 劃與現時共住的家人分戶,則可獨立申請;惟 餘下的家庭成員數目,不得少於兩名。
(B)任何人士,若會購得上述第(A)段所提及的 樓宇而又將樓宇出售,或會根據「自置居所貸 款計劃」獲得貸款或資助而已將貸款清還,則 其本人及家庭成員均不得再度申請購樓。如部 分成員在樓宇出售或還款後結婚,另組家庭, 則新家庭的成員可自行申請購樓
口
(C)凡因九龍城寨清拆而獲得政府發給根據居屋價 格訂定的賠償並選擇自行購買居所的人士,以 及名列有關清拆登記表上的家庭成員,均不可 申請。
房屋委員會在審查這類申請書後,有權拒絕有關 申請,而毋須發還登記費。
申請人只要符合有關計劃的申請資格,申請人可 同時申請房屋委員會的其他房屋資助計劃,但若所有 申請均告入選,則只可選擇其中一項,而須取消其餘 的申請。
申請人必須繳付港幣四十元登記費。登記 費用
費須用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付,以「香 港房屋委員會」名義抬頭,連同申請書寄付,切勿郵 寄現金。不論申請入選與否,登記費概不發還。
O
申請書填妥後,須在表格上指定的截止日期前, 寄交九龍中央郵政局郵箱 70147號或送交樂富中心居 者有其屋中心。房屋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和登記費 後,便會寄發收據和申請人,並告知其登記號碼。以 後書信來往,均須註明該登記號碼。申請人若在截止 申請日期後兩星期內仍未收到回覆,則須從速向居者 有其屋中心查詢(電話:3365103)
凸
選樓次序不會依照收回申請書的先後時間決定。 申請人入選與否及選樓次序,是以公開抽籤辦法決 定。抽籤結果會在報章刊登,並在房屋委員及房屋協 會轄下各屋邨辦事處、臨時房屋區/平房區辦事處、 居者有其屋中心,及各區政務處公布周知。
任何人士祇能名列一份申請書內。
落選者可再申請
以前會經申請而未能 購得早期所售樓宇的 申請人紙要符合資格,仍可申請以後各期的樓宇。 會接受下列房屋資助的家庭均不可申請: (A)凡購得「居者有其屋計劃」或「私人機構參建
資料須真實
房屋署將會調查入選的申請 人,並按選樓次序一一約 見,以審查他們的資格。申請人在會晤時須提交證 據,以證明仍然符合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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