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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草案第25 條相應修訂附表:該附表載列可將被告定罪的其他罪行。
廿五、草案第25 條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2章),廢除雞姦、意圖雞姦、 非禮男子及一名男子與另一男子進行嚴重猥褻行爲等罪行。這些罪行由草案內特定的 罪行所取代。
廿六、草案第27條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7章)第5條,使有關證明 性交的條文亦適用於證明雞姦及獸姦。
廿七、草案第 28 條修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勿章)第31 條(與電話或電報 有關的罪行,包括傳送任何極爲令人厭惡的言詞或任何猥褻、淫褻或恐嚇性質的言 詞),將最高刑罰由罰款$100及入獄1個月加重至罰款$1,600及入獄2個月。
廿八、草案第29條相應修訂《槍械彈藥條例》(第3章)。
廿九、本條例草案對政府人手編制或公共開支均無影響。
一九九一年舞幣及非法行爲(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 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舞弊及非法行爲條例 從而修改有關競選費用聲明的規 定,並將規定的適用範圍擴至收取捐款供作上述費用的聲明。本條例草案亦讓民選議 會的在任人士有機會在上述議會的有關選舉後發表其正式聲明前,公佈該等捐款。
二、草案第2條修訂條例第2 條(釋義),修改「候選人」的定義,使其包括在 正式被提名前已有收取捐款的人士。「號選費用」的新定義亦獲加入。
三、草案第3條取代現行條例的第8D條,以作出一項因應的修訂;並增訂新的 第8B(2)及(3)條,從而規定,未用或多出的捐款,須按照有關捐款人的指示 歸還。如捐款人並無作出指示,或遇捐款人逝世等其他情況,有關的捐款須給予慈善 機構
四、草案第4及第八條因應各新定義而作出修訂。
五、草案第6條新增第27條,作爲條例第V部分的釋義條文,並將「捐款」、 「金錢」及「競選費用及捐款申報書」等詞的新定義包括在內。
六、草案第7條修訂該條例第29條(關於競選費用的聲明),將該條文的適用範 圍擴展至新訂的捐款聲明。草案第7條亦使民選議會的在任議員有機會預先公佈有關 捐款,而不會因無心之失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章) 關於接受「利盆」的條 文。此外,亦對有關事項作出相應修訂。
七、草案第8條修訂條例第 29 A條(該條是關於公衆人士查問申報書及聲明書的 事宜 ) 將該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公衆人士查開捐款聲明書的事宜。此外,亦刻
有關存教該等文件的期限,
1992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人手編制及您共開支均無影響
第四十五回
法燒新操
柜
口
(
一九九一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摘 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
(Q)
( = ) 規定法律援助申請人的受助資格是根據申請人的財政資源而決定, 而非如現時一般,單純根據可動用收入及可動用資產來評定;及 放寬法律援助受助資格的規限,使財政資源不超過120,0000元的人 士亦有資格受助;並規定財政資源超過120,000元,但不逾280,000 元的人士可成爲法律授助輔助計劃的受助人。
二、草案第1條列出條例的簡稱。本草案的生效日期將由總督指定,並在憲報公
三、草案第2條列載「財政資源」及「未成年人」的定義。
四、草案第3條說明根據條例第3條受聘爲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員的資格。 五、草案第4條修訂條例第5條,規定財政資源不超過120,000元的人士,有資 格獲得法律援助。
六、草案第5條修訂條例第5A條,規定財政資源超過120,000元,但不逾 280,000元的人士有資格成爲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受助人。 七、草案第6條對條例第6條作出一項技術性的更正。
八、草案第7條修訂條例第8條,使父母及監護人可代表未成年人士申請法律援
九、草案第8條在條例第一條内,將訴狀副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加入提供予法律 援助署署長以作調查用途的項目内
(c)
十、草案第9條在下列三方面修訂條例第310條
在提及可動用收入及資產的地方,用財政資源取代;
(2) 使申請人有責任在其申請被考慮時,盡量利用自己的謀生能力;
(0) 在拒絕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內,加入下列事項;連續六個月離開香 港,或故意不將資料提供予法律援助署署長。
十一、草案第30條修訂條例第6條,闡明法院的訴訟紀錄是提供作訴訟用途的, 而不是爲受助人的利盆而提供的。
十二、草案第11條在三方面修訂條例第18A條——
{a} 在適當的情況下,使受助人在有關連的訴訟中的帳目,可一併計算;
{b}就根據田土註册條例(第18章),從追回的財產,如是土地或土地權 益,訂出及登記可扣取的欠項方面,作出規定:
(c)規定當追回的財產會被受助人或其贍養人士用作居所所適用的情況。 十三、草案第2條修訂條例第 19 A條,使法庭可以從應付予受助人的款項中扣取 法律援助署署長可優先收取的費用。
十四、草案第13 條在條例內訂第 10 條,規定在受助人或代表乏助人付予法律 投助署署長的款項中,政府所收取的利息,須擁入政府的一般收
(第四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