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2
诺年任 第四十五回
法規新編
十五、草案第4條增訂第 20 A條,說明受助人參與的訴訟,應如何評定有關的訟 費,並規定狗有關訟費須照一般訟費準則來支付,該等訟費應依照適用於事務律師與 當事人之間的評估辦法的普通法則來評定。在評定訟費時,法律授助署署長有權出席 及作陳述。
十六、草案第15條修訂條例第24條,規定法律援助申請人向法律援助署署長提供 有關其財產或收入的資料享有特權。
十七、草案第 15 及第 17 條分別修訂條例第25 及第 25 A條,規定對於不服法律援助 署署長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須就有關判決給予理由。
十八、草案第 18 條對條例第88 條作出若蛋相應的修訂。
千九、草案第 19 條修訂附表2,將誹謗案列爲不能獲得法律援助的訴訟,但對指 稱誹謗的反聲請所作的辯護不在此限。
二十、草案第20條從兩方面修訂附表3——
(第四篇)
五、草案第5條是一過渡性規定,如果有關日期是在《一九九一年僱傭(修訂) 條例實施日期後以内的期間內,而繼續至尙欠一天滿一年,且該有資格領長期服務 金的僱員在該日期時未滿 36 歲,長期服務金得以扣減的比率計算。
一九九一年僱員補償援助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對一項計劃作出規定,該計劃保障
( 0 ) 僱員一或去世僱員的受養人),使其免受僱主不就工傷支付補償或 損害賠償影響;
(Q)
僱主使其免受承保人不按關於僱主對(a)段所指的僱主法律責任 的保險單付款影響。
四
{ a } } 將
將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2章)向地方法院提出的索償訴訟 列爲可享用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訴訟;
(Q) 將向地方法院提出有關干犯他人身體及毆打的索償訴訟增列爲不可 享用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訴訟。
廿一、執行該項修訂計劃將須在法律援助署增設35個職位,每年所需的經常開支 和經常法律費用分別爲$7,003,000及$17,440,000。
勞 工 類
一九九一年僱傭 ( 修訂) 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HOOK
。
二、條例設立一個「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管理局」),以管理該計劃 (第部)。
三、條例亦設立一項「僱員補償援助基金」(「 基金 」),資金來自根據《僱員 補償保險徵款條例》(一九九〇年第33號)收取的微款。基金將由管理局管理(第 部
四、第下部(第16 至35 條)對向基金提出聲請及基金付款作出規定。有權得到僱 主支付補償或損害賠償的人(例如僱員或去世僱員的受養人),如無法追討得有關補 償或損害賠償,則祗要
有關補償或損害賠償根據一項法院或審裁處命令或《僱員補償條例
(第23章)的條文,是到期須付的;及
該人已進行一切合理訴訟以追討有關數額,
}
(0)
本條例草案旨在使長期服務金惠及某類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是未合資格領 取這類服務金的僱員。如果這些僱員身亡,服務金亦應支付。
二、草案第2條在條例第 31 R條加進新的第(2)款,從而規定,某類僱員如在 有關日期已經按連續性合約受僱5年或以上,得領取長期服務金。
三、草案第3條在條例第 31 RA條加進新的第{1A)款,從而規定,如果僱員 身亡,草案第2條所規定的長期服務金應須支付。
四、草案第4條修訂條例第31V條,訂定根據草案第2條或僱員身亡後,計算應 付的長期服務金的新方法。
該人便會有權獲基金付款。條例亦有對衛生署署長爲須由僱主負責的若干開支提出聲 請作出規定(第16條)。
五、第7及 19 條列出在甚麼情況下僱主會有權獲基金付款。該等情況爲僱主已支 付補償或損害賠償予僱員,但僱主的承保人已告無力償債,不過如果在導致有關聲請 的意外發生時,—
{a}僱主沒有就有關保險單繳付所有徵款;或
(b)有關承保人已因無力償債而被管理局點名,
或僱主便不會有權獲得付款。
六、在與上段所指相同的條件規限下,凡僱主有法律責任支付(但尚未支付)補 償或損害賠償予僱員,但僱主的承保人接知已告無力償實,僱主便會有權獲基金補 償,在此情況下,補償會直接由基金付予該僱員一第18及19條) 。
七、籣俐亦有作出規定,讓管理局能够藉著在憲報公佈據知已是無力償囊的承保 人的名稱,保障基金使其在日後不受關於該等承保人的法律責任影響(第20條) 。 八、所有尋求基金付款的申請,由管理局決定(第1及22條),如申請人不滿管 理局的決定,有權在法院對管理局進行訴訟(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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