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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回
法規新編
司法類
一九九一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實施法律改革委員會在」有關同性戀行爲的法律研究報告書」內提出 的主要建議。本草案對《刑事罪行條例》第XII部作出修訂,使原先紙爲保護女子或 女鞏而訂立的多項有關性方面的妄行或侵奪的罪行,現時亦可用以保護男子或男童。 有關賣淫的罪行,現時不論賣淫者爲男性或女性,均可按有關規定處理。原先紙涉及 與女子或女童性交的多項其他罪行,現適用於與任何人進行的任何「不合法性行 爲」,根據爲「不合法性行爲」一詞所下的定義,這種行爲包括雞姦及嚴重猥褻。此 外,亦增訂了若干項紙關於雞姦或嚴重猥褻的罪行。不過,年齡達21歲的男子私下進 行同性戀行爲,則不再屬於違法。
二、草案第2條修訂主體條例第貼條,界定「賣淫者」、「公眾地方」、「指定 性罪行」及「不合法性行爲」等詞的定義。
三、草案第3條增訂六項有關雞姦的罪行,一項有關企圖雞姦而毆打他人的罪 行,一項有關促致他人進行同性雞姦行爲的罪行及四項有關男子間嚴重猥褻的罪行。 在訂立這些罪項後,草案第3條進而廢去普通法上的雞姦罪(新訂第8M條)。發去 這罪行以及廢除(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章) 第49 至58條(草案第23 條〕,作用是
{a}年齡達21歲男子彼此同意而私下進行的同性戀行爲;及 {b}與年齡達21歲女子進行的彼此同意的雞姦行爲
不屬於刑事罪行一個該等行爲是與一名心智不健全者所進行,則仍屬刑事罪行)。新 訂第N條規定,倘過去所進行的雞姦行爲或嚴重猥褻根據經本草案修訂的法例非屬 刑事罪行,則不得就該等行爲提出起訴。
四、草案第4條修訂條例第1條(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女子進行性交},使 該條文涵蓋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任何人進行不合法性行爲的情況。
五、草案第5條修訂條例第20條(以欺詐手段或虛假的陳述促致女子進行性 使該條文適用於以欺詐手段或虛假的陳述促致另一人進行不台法性行爲的情
·使用藥物,獲得或便
使該條之涵蓋對任何人使用藥物,以便其他人能與之進行不合法性行爲的情況、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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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七、草案第7條修訂條例第22 (1) 條 (非禮女子),使該條文適用於非禮男子 的情況。有關罪行的最高刑期(不論受害者的性別)定爲入獄十年,該條的第(2) 及第(3)款乃關乎未滿十六歲的女童不能給予同意的規定,本草案使該兩款條文亦 適用於未滿該年齡的男童。
八、草案第8條修訂條例第18條(將心智不健全女子誘拐離開其父母或監護人以 進行性交),使該條文保障任何心智不健全人士,不得被帶走以進行不合法性行爲 九、草案第9條修訂條例第24條(販運女子進出香港),使該條文亦適用於販運 男子的情況。
十、草案第 10 條修訂條例第10條 控制女子使其作不合法性交或賣淫),以便該 條文亦適用於控制任何人士,而目標是要讓人進行不合法性行爲或賣淫的情況。 十一、草案第1條修訂條例第1斑條(引致女子賣淫 ),以便該條文亦適用於促使 男子賣淫的情況
口
十二、草案第12 條修訂條例第1條(禁錮女子以進行性交或將其禁錮於色清場 所 ),以便該條文亦適用於禁錮任何人士以進行不合法性行爲的情況。
十三、草案第13 條修訂條例第5條(引致或鼓勵,35歲以下的女童賣淫、與其性 交、或對其非禮),以保護16 歲以下的人被迫賣淫或進行不合法性行爲。 十四、草案第14條修訂條例第35條(引致或鼓勵心智不健全女子賣淫 ),使適用 於心智不健全男子及女子。
十五、草案第15條修訂條例第1條 依靠妓女收人爲生的男人),使適用於任何 依靠妓女或男妓收入爲生的人。
十六、草案第6條廢除條例第鏓條(控制妓女的女人)。本草案已修訂條例第15 條,故不再需要此條。
十七、草案第 17 條修訂條例第11條(容許 13 歲以下的女童利用樓宇進行性交) 使適用於容許13歲以下的女童或男童利用樓宇進行不合法性行爲。
十八、草案第 18 條修訂條例第1條(容許16歲以下的女童利用樓宇賣淫或生 交 ),使下列行爲亦屬違法:
[ 8 ]容許21歲以下的女童或男童利用樓宇與男人進行雜姦:及 【b一容許21歲以下的男童使用樓宇與男人進行嚴重猥褻行爲。
十九、草案第 10 條修訂條例第2條(容許心智不健全女子利用樓宇賣淫或性 交 ),將容許心智不健全男子利用樓宇作同性戀行爲亦列作罪行。
二十、草案第 20 條修訂條例第14條(向未滿11歲兒童作猥褻行爲},使未滿16歲 的兒童亦受該條文保障,並且,若作猥褻行爲的人已經,或有台理理由相信他或她已 經與該兒童結婚,則可作爲辯護理由。
廿一、草案第21條修訂條例第19條一誘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爲一,清楚訂明:在該 條文範圍內,雞姦及嚴重猥褻行爲等同性行爲均屬不道德。
廿二、草案第況條修訂條例第証條(男子依靠妓女收入爲生案件中的搜查檬 力,以應於第慍條的修訂。
(草案第34條修訂條例第6及继峰 强姦及非禮案件中透露女方!
,以規定任何聲稱被强姦、非雙方同意下被雞姦或被非禮的人,其身份均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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