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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奢琇年馑 第四十四回

法規新編

(a)使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成為本港法律】部份,並稱之為《香港人權法案 》:及

(b)規定該等權利遭侵犯時須予以補救。

二、草案第二條釋義條文,其中規定解释及應用本條例時,須顧及條例的目的 是進一步實施公約。

三、草案第三條規定,如有可能,先前法例須按與本條列草案無抵觸的原則解 ;至於不能如此解釋的法例,其中與本條例草案抵觸之處卽予廢除,這些條文於本條 例草案產生的條例的生效日期起計一年後實施。

四、草案第四條規定,在可能範圍内,日後的法例須解釋為受本條例草案規限。 五、草案第五條規定,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佈時,可採 取對減入權法案所述權利的措施。

六、草案第六條是關於違反或威脅違反人權法案的補救。草案第六條規定,法 庭或裁判所在其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訴訟中,可就違反人權法案事件頒發它認為公正 適當且在其權力範圍內的補救、清助或命令。

七、草案第七條規定,一般而言本條例草案對政府,所有主管當局及個人,均具 有約束力,但草案第七回條規定,人權法案第十四條(對私生活等的保護)衹對政府 ,公共主管當局、公職人員及公共主管當局的僱員具有約束力。根據草案第七條, 總會同行政局可廢除草案第七6條,使人權法案第十四條廣泛地送用。

八、草案第八條載有香港人權法案,總共廿三條,以公料所採用的非技術性語言 表達,但人權法案受草案第九至十四條所規限,

九、草案第九條規定,武裝部隊成員及合法拘禁在懲治機構内的人,受到為維持 部隊紀律及囚禁紀律而為法律所批准施加的限制所規限。

十、草案第十條准許成人和少年在某些情况下在監獄中混合拘禁。

十一、草案第十一條是關於出入境法例的保留條文。

十二、草案第十二條是關於將沒有香港居留權的人驅逐出境。

十三、草案第十三條規定,人權法案第廿一條並不要求設立自由選舉產生的行政 局或立法局。

十四、草案第十四及7條規定,先前法例及根據先前法例而作出的行為,自本 條例生效日期起計一年內不受人權法案影響。在該年居備後,附表內提述的先前法例 條文以及根據道些條文面作出的行為,在其後一年內,或經立法局決定的較長時間內 ,不受人權法案影(草案第十四及條)根據草案十四條,立法局可在附表内 加入對先前法例任何條文的提述。

十五、人權法案可能導致律政署、法律挽助署及司法部需要增加人手,而需求最 目前尙難估計,但政府將盡力設法以現有資源應付。

一九九〇年法例(活頁版)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授權律政司舉行經常修訂以符合現況的法憐活頁版本,以代替現

行的逐年編王制度。

(第四篇)

二、第二條授權律政司印行附有註釋的法例活頁版及行使次要編纂權力。該條亦 授權將任何條例以獨立單行本印行及更改條例的簡稱及引稱。該條並規定活頁版内須 説明活頁版是由香港政府授權依據本條例印行的。

三、第三條規定除非證明情况相反,否則根據本條例印行的文本須視為是由香港 政府授權印行及正確的。

四、第四及五條分別對《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 第九十八年及九十八A 作出相應修訂。

五、第六條巖除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九十九條。以單行本形式重印條例會根據 第二條進行,而單行本與活頁版本具有相同的地位。

六、第七條修訂《一九六五年法例編正版條例》,以令一九八九年編正是根據 該條例印行的最後一版。

七、以活頁版法例取代現有法例的費用約為三千一百萬(分三年支出),如保留 現有編正法例制度,同期内的費用約為二千六百萬。上述費用主要是政府印務局的員 工成本(將會以現有資源應付 ),其餘為物料及釘裝封皮的費用。與現有法例比較, 活頁版法例的印製及儲存成本將會顯著減低。

公安類

一九九〇年氣體安全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安全理由而管制氣體的進口、生產、儲存、運送、供應及 使用,並為該自的使規例得以訂立,藉以———

〔a)指明供應予用戶的氣體的質素;

(b)規定氣體配件的安裝及使用;

(c)就以下的人或公司的註冊作出規定——

以進行與安裝氣體配件有關的工程為業務的人;

2親自進行與安裝氣體配件有關的工程的人;及

@以進口、生產或供應氣體為業務的公司;及

(d)對用以供應氣體予用戶的設施、汽車及有關裝置施加規定。

第一部(第一至三條)為導言。第二條闡釋本條例草案的用詞。「氣」一詞的 定義,因列出本條例草案遥用的各類氣體,故此尤其重要。(請同時參看「煤氣」、 「石油氣」、「天然氣」、「代用天然氣」及「合成天然氣」各固的定義)。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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