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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對官方具約束力(第三)

1991

三、第二部(第四至七)就氣體安全委員會的設立(第四條)及氣體監督 委任(第五條)作出規定,監督一蕭將會由總督委任的公職人員出任、第六條列出 的職能。第七條授權總瞥向監督發出指令,

四、第三部〔第八至十條)载有賦權總督會同行政局訂立規例及賦權監督批准工 作守則的條文。第八條規定訂立規例的權力是特別為「確保在可行範圍內保障公衆 免因氣體的進口、生產、儲存、運送、供應或使用引致身體受傷,或因而遭受火幣、 爆炸或其他危險影響。」第九條規定,監督批准工作守則的目的是「為就本條例草 案下的規定提供實務指引」。第十鋒指明經批准的工作守則如何在因違反本條例草案 的規定而引起的刑事訴訟中使用。

五、第四部(第十一至十三條) 就氣體安全警察的委任(第十一條 )、氣體安全 督察的權力(第十二條)及由監督發出的敦促改善通知書(第十三條)作出規定。 監督認為如任何人正違反本條例草案下的規定,成他認為該人已違反該規定而且他認 為該違規事件會持續或再度發生,監督可發生出敦促改善通知書(第十三條)。有 關人士均有權對敦促改善通知書提出上訴(第十三條),監警如信納該通知書所關 乎的事情沒有對任何人或財物構成迫切危險,須暫停通知書的效力,以候上訴的裁決 (第十三條)。

六、第五部(第十四及十五)授權監規定某些人士向他提供他「認為為執行 本條例下的職能所需資料(第十四條)。該部亦限制任何人披露在執行本條例草案 下的職能時所獲得的資料(第十五條)。

七、第六部(第十六至廿六條)就經濟司委出上訴委員會聆訊及裁決上訴,作出 規定,而該等上訴是針對監督本條例草案,包括在本條例草案下訂立的規例,所作出 的決定或所採取的行動的(就此點請參看第八[g]條)。上訴委員會由公職人員 一名(第十八@[a] 條) 及上訴委員團每個類別的成員各一名組成(第十八[b ]〕。由經濟司委任的上訴委員團,將有氣體用戶的代表(第十七遏〔a]條)及氣 鳔業的代表(第十七〕〔d]至〔g]條)。

八、第七部(第廿七至卅八條)載有雜項條文。第廿七條就違反本筷例草案條文 的犯法行為作出規定。第廿九條規定,如根據本條例草案下的規定須在「可行的範圍 內盡量」〔或具相同效力的字句)辦理事情,被告須證明已進行該規定。第卅條規定 註冊人在某些情況下,對其僱員及代理人的犯法行為須負上法律責任。第卅一條是有 關證據的規定。第卅二條就沒收與本條例草案下的犯法行為有關並根據本條例草案扣 押的物品或物質,作出規定。第三十三條對本條例草案下的犯法行為,定下訴訟時效 。第卅六條就執行本草案下職能的公職人員(及協助公職人員的人) 的個人保障作出 規定。第卅八條就執行本草案某些成文法則作出相應及其他修訂,尤其是以本條例草 案的條文取代《危險品條例》(第二九五章)及在該條例下訂立的附法例的條文。 九、與本條例草案及擬根據本條例草案訂立的規例有關很多工作,現正以氣體業 内自願協議及政府內部行政措施方式執行,所以在一九九C-九一年度,本條例草 案施行的第一年,紙需關設三個新職位。此等職位已獲批准設立,每年需費用約四十

年轻 第四十四回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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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在鞭根據本條 -案擬訂的規例施行的第一年,按該等規例收取的各項費用預期 可達三百卅二萬,而以每年約為一百二十萬。

一九九八年輻射() 條例草案

堖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修訂《輻射》,目的如下—

草案第二條修訂「光射儀器」的定義,以清楚指明所有打算用作產生或發 街電離輻射的儀器,無論所發出的劑量率如何,均屬該條例管轄範圍内; 任何其他儀器,凡能夠產生或發出超過指定水平的電離輻射,亦入該條例 管轄範圍;

(5)草案第三條刪除提及有關規例之處。此開實無需要提及有關規例,因為根 據《釋義及通條例》(第一章)的介定,「條例」一詞已包括根據該條 例制定的規例。刪除第三條及其他文内這些多餘字眼,是要確保該條 例的用詞一致;

(c)草案第四、十、十一及十二條調高違例罸款;

(d)草案第五條————根據第七條,用船隻經香港過境運送的放射性物質或光 射儀器毋須領取許可證。第七條的範圍現予擴大,以包括用飛機運送過 境的該等物品;

(e)草案第七條修訂第十五條,從而作出規定,可准許指定的放射性物質、光

·射儀器或有關類別豁免運守該條例;

〔f〕草案第八條修訂第十六條

@ 「ship」一詞改為「vessel」,以使該用詞一致;及

2增訂第6及6款,就根據第@[c]而被沒收或扣留的儀器或物

質作出規定,使視察人員可令光射儀器停止操作或將其封閉,成封

朗載含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或地方,

(g)草案第九條擴大第十七條項下的 高罸款額;

範圍,以包括毀壞或于封口,並調

(h)草案第十四條重訂第廿二條,規定許可證持有人須對有關放射性物質或光 射儀器的違例事情負上責任,除非他能證明對該違例事件並不知情,而他 亦已盡力防止觸犯該違例事項。

二、本條例草案對政府人手或公共開支均無影響。

一九九〇年商船(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草案的主要目的,在修訂《商船(安全】條例

( a ) 從而使該條例下的規例適用於《商船條例》(第二八一章)第十二部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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