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
春诺年輕
第四十四回
法規新編
十九、第十九條 達文件或發給通知事加以規定。 二十、第二十條授予總督 同行政局訂立規例的極力
一、第廿一條規定,對 ·條例生效後受可向委員會提出的上訴所規限的各種 決定來說,目前所擁有的上訴權利在本條例生效後,亦即向委員會提出上訴的梅利」 而特快的上訴須由委員會裁決。
廿二、第廿二條規定對其他條例作出修訂,以便由委員會聆訊有關某些決定的上 訴,而非由法會同行政局聆訊。受影響的決定如下——
(a)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根據以下條例作出的決定———————
《應課稅品(酒類) 規例》(第一〇九章,附屬法例】·
2 公衆衛生及市政條例》(第一三二章);
$入火葬及紀念花園(區城市政局)附例》(第一三二章,附法例);及
《公衆娛樂場所條例》(第一七二章); 一九九〇年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條例草案
(b) 衛生人員或衛生督察根據《冰凍甜點》(區域市政局附冽(第三二章 ,附屬法例)及《冰凍甜點(市政局) 附例》(第一三二章,附屬法例】 所作出的決定。
(c)衛生人員或獸醫師根據奶業(區域市政局)附例》(第一三二章,附屬 法例)及《奶業(市政局)附例》(第一三二章;附屬法例)所作出的決定。 廿三、本條例草案成為法例後,人手方面無須因而增加開支,而其他開支數額亦 不大。
本草案修訂《時效
土地及按揭
一九九〇年時效(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説明
內關於
(a)若干與土地或產業按揭有關訴訟;
(b)與潛在損害有關的聲請;及
(c)涉及欺詐、隱瞞或錯誤行為的情况。
二、草案第五、六、七及八條將可提出下列法律訴訟的期限,由二十年縮減至十 二年
〔a)收回土地;
•在損害
[b]贖囘按揭土地;
〔c)追討以產業作按揭或抵押所得款項,或追討出售土地所得款項;及 (d)就已按揭的個人產業行使止廚權。
三、草案第十一及十三條主要與要求疏忽損害賠償的訴訟有關,其中——
( a) 聲請與個人損書無關;及
(b) 原告人一時未有察覺對他造成的損害
例如,建築因聽忽未有為樓宇提供安當的地基,但樓宇業主多年也未察覺有欠 安之處,便會引起這類訴訟。根據現行法律,按照主體條例的規定,在業主得悉或發 現樓宇有不安宮地方之前,提出訴訟的權利已被剝奪,因為當損害造成時,六年的正 常時效期限已開始。
四、草案第十三條(在新訂的第卅一條)規定,該等訴訟的時效期限為—1 〔 a】訴訟原因產生(即造成損害)的日期起計六年;或
(b)原告(或上任所有人,同時具有就該項損害提出有損害賠償訴訟所需 的知識及提出該項訴訟的權利的日期起計三年,
二者以較遲的期限為準。不過,按照新訂的第卅二條,該項訴訟不得在被指造成 損害行為或不行為產生超過十五年後提出。
五、同時,草案第十三條亦〔在新訂第卅三條)就隨後的產業所有人因隱藏的不 安當地方而蒙受損害的情况,作出規定。新條文規定,如果前任所有人對有關損害並 不知情的話,取得受損產業的人可以要求賠償。
六、草案第十一條加訂第廿二A條,藉以處理如下情况,即原告(或上任所有人 他在具有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所需的知識及提出該項訴訟的權利之目,為無行為能力的 人。在此情况下,草案規定,訴訟可於該人恢復能力或死亡之日(以先發生的日期為 準一起三年內提出,但不得在被指造成損害的行為或不行為產生超過十五年後提出。 欺詐、或隱瞞錯誤行爲
七、草案第十二條撤銷及取替《時效條例》第廿六條,藉以反映法庭對原有第廿
*(b)條所作的解釋。
其他事項
八、新訂的第十六條擴大對產業的無辜購買者〔不受新訂的第六條特別 規則影響)的保障,保障範圍不但包括收同產業的訴訟,並且包括追國產業價值的訴
九、新訂的第廿六條規定,上述第四段所載規定,並不適用於被告故意隱瞞與 原告聲請有關的任何事實的情況。
十、草案第二、三、四、九及十條均為相應或輕徐的修訂,而草案第十四條則為 過渡性條文。
十一、本草案對政府人手或財政並無影響。
一九九〇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草案
摘要说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藉以下措施,進一步實施在香港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簡稱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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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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