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
年锚 第四十三回
法規新編 管理局處理局處理(第二十條)。如投訴交由管理局處理,管理局須委出一個研 委員會(第廿一條)。研訊委員會有裁定後,須由一個覆核委員會覆核(第廿五條) ,然後再作出命令(第廿三條)。
十五、第V部對向最高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作出規定。 十六、第 V1 部禁止擅用註冊專業工程師的名銜。
十七、第 VII 部載有關於罪行及證據的規定。
。
十八、本條例草案對公共開支並無直接影響。在對政府人手需求的影響方面,若 總督決定委任代表出任管理局成員,將有公職人員須撥出部份時間處理成員職務。
一九八九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使該條例現時給予工資 及代通知金的保障,亦適用於遺散費。
二、本草案所作的主要修訂如下......
(a)加列「遺散費」的定義(草案第二(b)條);
(b)規定可就未獲發給的遺散費,申請從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基金」撥給特 惠款項(草案第三〔a〕條〕;
(c)規定不能申請從基金撥款,以支付在本草案生效前已有責任支付的遣散費 (草案第三〔b]條);
(d)對於在申請日期前的四個月以前已應付的代通知金,規定禁止從基金撥款 支付(草案第四[c〕0條);
(e)定明可從基金撥款支付遣散費的最高款額,及對於在申請日期前的四個月 以前已有責任支付的遺散費,禁止從基金撥款支付(草案第四c 〔條); (f)規定立法局可通過決議,更改可從基金撥款支付遣散費的最高款額(草案 第四〔e〕條);及
(g)將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在基金撥款方面所能有的取代權擴大,以適用 於用以支付遣散費的撥款(草案第六條)。
三、本草案其餘各項修訂均為輕微、相應或過渡的修訂。(草案第二(a) 第 四(a)、(b)及(d),第五及第七條)。
四、本草案對政府開支或人手需求均無重大影響。
工商類
一九八九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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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二、草案第二倏將一個「助理職業環境衛生師」的新職級列入可獲總督委任人員 名單內。
三、草案第三條將「工業健康科醫生」及「工業衛生師」的職銜分別改為「職業 健康科醫生」及「職業環境衛生師」。
四、草案第四條為原有條例增訂三條條文,説明東主及受僱於工業經營的人士 就所有受僱於該處的人士工作時的健康及安全須負的一般責任。
五、草案第五條規定,違反根據原有條例制訂的規例,可被判監禁十二個月。 六、草案第六條規定,倘未有遵照勞工處處長發出的禁制通知 或指令行事,可 禁制通知或指令行事 被判監禁六個月。
七、原有條例第十一條授權裁判司發出命令,以嗇制若干事宜,包括可引致危險 或導致身體受傷的機器或裝置的使用,並規定如不遵守該命令,可被判監禁六個月。 草案第七條將監禁刑期延長至十二個月。
八、草案第八條為原有條例增訂一新條文,規定一名公職人員對於其在根據原有 條例執行任何職務、職貴或權力時的作為或不作為,毋須負個人責任。 九、草案第九條為原有條例增訂二條條文,從而規定
和
四及第九條的條文。
(a)在根據原有條例規定提出訴訟時,而控罪是關於未有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 按職責或規定行事等的罪行,則須由被告負責證明其已按職置或規定行事 及
(b) 倘不履行草案第四條所規定的一般職責,亦毋須負民事責任。
·十、英國的工作健康及安全法(一九七四c·卅七U+K.)亦載有類似草案第
十一、草案第十條修訂原有條例的附屬法例,目的是
(a)規定如違反附屬法例某些條文,可被判處監禁;及
(h) 劃一附屬法例的某些用語。
十二、如通過本條例草案,預計需要約二十名工廠督察,以應付增加的執行及檢 控工作。每年所需的員工費用約為三百一十萬元。可否為這些費用給予撥款,須視乎 有無資源可用而定。
交通類
道路交通條例 (第三七四章)
一九八九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 修訂)(第四號 ) 規例
本規例的主要目的,在修訂《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准許年齡在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