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
二、草案第二及第三條更改有關條例的名稱,以反映該條例一般的叫法及方便在 表格上及商業交易中述及該條例。
三、草案第四條將為澄清本草案所述修訂而對原有定義所作的修改和為同一目的 而新增的定義編入條文内。新增定義包括電視螢幕也在内的兌換率告示板,「買」、 「賣」等詞以反映顧客對該等交易的看法,有關條例所規定的「交易單據」及「淨匯 率」這個在有關條例内新的概念。這是旨在阻止貨幣兌換商先令顧客以為兌換率有 利,然後用收費及佣金來扣減兌換率。
四、新訂的第四條規定,貨幣兌換商在完成一宗兌換交易前,必須填妥一份交易 單據。貨幣兌換商必須列明有關交易的細則,惟不得有收費字眼。
五、在交易單據及兌換的貨幣移交,顧客可隨時取消該宗交易。倘貨幣兌換商 違反有關條例的規定,他除屬犯了法外,該宗交易還可被撤銷。
六、買、賣兌換率(「告示板』的定義)可以電視機來展示。告示板必須同樣顯 著地展示買、賣兌換率,而又清楚,並放置在顧客可以一覽無遺的地方。
七、如有關人士不採取適當步驟以防止其僱員有不當行為,則如貨幣兌換問是法 人組織,刑事責任會包括其董事、經理及秘書,如屬合夥經營,便包括各合夥人(見 新訂第十一條)。
八、交易單據表格、認可聲明及規定的貨幣分載於附表。 九、本條例草案對政府人手或公共開支方面,都沒有影響。
一九八九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本草案旨在修訂 印花稅條例》,從而實施一九八九年政府收支預算案的建議, 就下列交易減免印花稅———
(a)借入香港股票,而唯一目的是為銷售香港股票作結算;及 (b) 在指定期間内退還與借入股票數量及種類相同的股票。
二、草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九條,從而撤銷第款及加入新訂的第0至9 款。新訂條文規定——
(a) 假如已借入股票的認可借用人就借入的股票作退還股票之舉,則借入股票 成退還股票之舉,均不作可收取印花稅的香港股票買賣;
(b) 假如已借入股票的認可借用人未有就借入的股票作退還股票之舉,則該項 借入股票之舉應作買賣借入的股票論,因而須付印花稅;及
(c)認可借用人應按照印花稅署署長的規定,就其借入股票及退還股票的交易 備存詳細貸料及提交報告。
三、草案第四條引進新訂的五十八A條,規定印花稅署署長對任何人士採取行動 以追回新訂第十九屆條及現有第十五2、第卅七及第五十八條所指定的民事罰款之 必須依循的程序。根據該項程序,對於可能受該項行動針對人士,應給與機會以便 對印花稅署署長解釋何以不應採取該項行動。
诺年任 第四十三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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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四、本草案對政府人手並無影響。按照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會導致一般收入每年 損失約四千萬元。
注册類
一九八九年工程師註冊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設立一個專業工程師註冊制度。在對違反專業紀律及操守的註冊專業 工程師進行紀律制裁方面,條例草案亦有作出規定。條例草案亦禁止擅用「註冊專業 工程師」的名銜及英文縮寫,R.P.E.」。以下各段是條例草案主要條文的簡介。 二、第三條設立一個註冊管理局,其成員由香港工程師學會理事會委任。總督可 委任一名管理局成員,該成員不必是學會會員。
三、管理局須定出本身的工作程序,並可為此訂立規則(第六條)。
四、第七條閩述管理局的職能,包括設立及備存註冊紀錄冊、指定專業内各界別 處理紀律事宜及執行本條例訂明的其他職能。
五、管理局可定須向它繳付的費用,設立委員會以向管理局提供意見,並在汜 律和條例所規定的其他方面訂立規則(第八條)。
六、管理局須委任一名註冊主任(第十條),他負責備存註冊紀錄冊(第十一條)。 七、註冊資格(第十二條)包括足夠的學術資歷及訓練(第十二1〔a]條)、
在香港取得的有關經驗(第十二◎[b]及[c]條)及申請人須是適當人選(第十 二0〔d〕、〔e]及[f]條)。
八、第十三及十四條註冊作出規定。第十五條指明註冊的有效期為一年,並可通 過申請而續期。
九、第十六條賦權予管理局設立註冊事務委員會,以處理一般註冊事務,及就 為複雜的註冊事宜提供意見。
、十、由於是否在香港居住影響註冊資格,第十八條規定註冊專業工程師如離開香 港超過六個月,須通知管理局。
十一、註冊主任可於第十九條列出的情况下在註冊紀錄冊内註銷姓名。註冊專業 工程師如去世或申請終止註冊,註冊主任可逕行將其姓名註銷,如註銷理由是不遵守 規定,註冊主任須事先將其意向通知有關註冊入。
十二、一個人是否在香港居住,視事實而定,但第十九2及條規定任何人若離 開香港超過二年,則須為本條例的目的推定為不是在香港居住。
十三、第 IV 部(第二十至廿七條)對處理紀律事宜的程序作出規定。第二十八 林界定「違紀行為」。
十四、投訴首先由一名管理局成員及註冊主任審查,以確定是否有理由將它交由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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