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90 — Page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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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歲以下的兒童在踏單車人士所使用的若干道路或某段道路上路單車,毋須成人陪同。 二、規例第四(d)條相應在原有規碑第一附表加入一個新的交通標誌(第四二 八圖)。這個標誌以輔助標誌牌的形式,准許年齡在十一歲以下的兒童在上述道路或 某段道路(第一三七及一三八圖所示交通標誌所指示者】踏單車及三輪車,毋須成人 陪同。同時,規例第四條亦對其他有關交通標誌镳的註釋習作相應修訂。

三、規例第二條放寬原有規例第五十一條現時的規定,即放寬踏單車人士在任 何道路只准單排行車的嚴格規則。這項規定在隔離及安全單車區內並無需要,因為雖 然谖些地區嚴格來説,都包括在「道路」一詞的定義内,但並沒有汽車行駛。因此, 舉例來說,單排行車的規則並不適用於公園內單車及行人專用的部份。

四、規例第三條修訂原有規例第五十九條,將第一三七及一三八圖在交通標誌 一覽表内,不遵守該等交通標準會構成罪行。

註釋

一九八九年道路交通(鄉村機動車輛)( 修訂)規例

由於一九八八年道路交通(修訂)(第二號)條例(一九八八年第八〇號)的制 定,本規例因而對道路交通(鄉村機動車輛)規例作出相應的修訂,並在該條例開始 實施時生效。

二、原有規例作出修訂後,高爾夫球車現已被視為鄉村機動車輛。因此,根據原 有規例的規定,它們必須領有許可證,然後才可在公用道路成私家路上行駛。

註釋

一九八九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規例

本規例對公共巴士服務規例作出各種修訂。

二、規例第二條修訂「巴士站」一詞的定義,以及在原有規例第二條加入若干的

三、由於「巴士站」一詞的定義有修改,規例第三條修訂原有規例第三條,並 抵銷第仓段。

四、規例第四條在原有規例另訂規例第五條,從而規定:專利巴士公司務須以發 出車票辦法,或其他經運輸署署長批准的方法,收取車費。

五、規例第五條修訂原有規例第IV部條文的標題,以配合新增規例第十三A及 第十三B條關於乘客行為的規定。

六、規例第六條修訂原有規例第十一條,從而刪除提及酒精飲品的字眼。規例第 七條引進的規例第十一A條,將司機或售票員當值時飲酒定為另一罪項,其最高刑罰 亦較重 (規例第廿五9條)。

七、規例第八條修訂原有規例第十三條,從而規定:專利巴士公司穿制服的僱員 當值時可要求乘客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

八、規例第九條引進新訂的第十三A及第十三B,新條文是關於乘客及擬乘車 第四十三回 法規新編

人士的一般行為,以及司機或售票員向乘客及擬乘車人士發出指示。

九、規例第十條修訂原有規例第十四條。規例第十一條引進新的第十四A條,以 更具體的條文禁止在巴士上携帶危險物品。

十、規例第十二條另訂原有規例的第廿五條,從而把本規例項下的罪項劃分為兩

居住類

一九八九年電梯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為:

(a)規定原有條例某些條款適用於以前不受該條例管轄的若干類電梯及自動電 梯;與

(b)對於識別載貨電梯一事作出有效的規定。

二、草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三條,該條與政府、英聯邦政府、房屋委員會、 英國海軍、陸軍或空軍以及外國領事的電梯和自動梯有關。該等電梯及自動梯原先不 在原有條例的管轄範圍之内,現時則歸第I、H、HA及晝 A部以及第V及第VI部 的大部份條文管轄。此舉的主要含義為:對於註冊電梯及自動梯工程師和註冊電梯及 自動梯承造商的管制,現亦適用於他們對上述電梯及自動梯所施的工程。

三、草案第七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卅二條,該條適用於任何建築物中裝有超過一部 電梯或自動梯的情况。現時關於須向機電工程署署長送交一份識別各部電梯及自動梯 的圖則的規定,就載貨電梯而言並無有效的制裁方法。修訂後的條文規定:如物主沒 有啥交載貨電梯的圖則,署長可禁止使用及操作該等電梯。

四、草案第三至六條,以及第八至十一條為輕微或相應修訂。 五、本草案對於政府開支及人手需求都沒有影響。

衛生類

一九八九年公衆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第二號) 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公衆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内有關危險廣告圈板的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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