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 看透年任 第四十三因

法規新編

十七、草案第十八條保障由其他法例所批准或需要的條款的有效性,亦保障為符 合適用於香港的國際性協議而訂明的條款的有效性。由『具合法裁判權的權力體」訂 立或批准的條款,視為符合法定合理標準的條款。

十八、附表一指明各類不受某些限制規限的合約,其大綱如下——

( a )附表一第一段所指明的合約不受本條例草案所施加的管制所限;

(b)關於附表一第二段所指明的合約方面——

(i)由疏忽引致死亡或人身傷害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決不能卸除或局限; (i)就其他損失或損害來説,該等管制的運用紙限有利於以消費者身分 交易的人;

(c)就依據附表一第三段所指明的合約運載貨品來説,上文第四(a)、(b )段及第五(a)、(b)段所提及的管制的運用紙限有利於以消費者身 分交易的人;

(d)就僱傭合約來説,有關由疏忽引致損失或損害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的免責條 款所受的管制紙對僱員有利(因此僱員疏忽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的卸除並不 受管制)。

十九、至於就售賣貨品或供應貨品合約而引用合理標準驗證時須考慮的各項準則 ,一概載於附表二內。

二十、附表三列載其他條例的相應修訂。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和開支方面均無多大影響。

稅務類

一九八九年應課稅品(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

摘要説明

酒類、炭紙油及甲醇

(a) 使原有條例不適用於若干含有酒類、炭氫油或甲醇的貨品;及 (b)因應條例規定取消及合併牌照事,對原有條例畧作若干修訂。

二、草案第四條修訂「酒類」、「含乙醇酒類」、「含酒精酒類」或「酒精」等 劃的定義,使任何貨品成分中的含乙醇液體,只要不能轉製成純乙醇或烈酒,或如此 轉製並不符合經濟原則,便不包括在定義内。

三、草案第八條修訂「油」一詞的定義,使不包括任何貨品成分中不含一 炭氫油特徵的炭氫。

四、草案第九條修訂「甲醇」一詞的定義,任使何貨品成分中的甲醇,只要實際

其他修訂

(第四篇)

上或經濟上不能轉為純甲醇,便不包括在定義内。 相應修訂

五、一九八九年《應課稅品八修訂>規例》(法例公告一六五/八九)已取消已 完稅貨品的批發商及零售商牌照,並將貯存,入口及出口應課稅品所需的牌照合併。 本草案因應上述變更作出以下修訂。

六、草案第二撤銷原有條例第十七回條,並代以新條文,使除了必須根據及按 照牌照或許可證的規定之外,原有條例適用範圍内的貨品售賣或供應,並不受到一般 性的禁制。草案亦加訂一項有關銷售及供應酒類的新條文 (第十七〔三B]條 )。該 條文規定,凡有規洲禁止無牌售賣或供應酒類時,無論何人,如非根據及按照牌照的 規定,不得售賣或宣傳售賣或擺賣,或供應,或藏有以便出售或供應酒類。

七、草案第三條撤銷原有條例第十八條,該條文原先發權持牌拍賣商毋須領有原 有條例規定的牌照,而可以拍賣貨品,由於批發商及零售商已毋須領有牌照,這項豁 至現時已無需要。

八、草案第五條撤銷原有條例第五十五條,並代以新條文。原有條文規定持牌雾 售酒類的人士,須在領有牌照的樓宇内,展示姓名及若干其他資料。由於酒類零售商 已毋須領有牌照,故新訂的第五十五條只適用於酒牌及食堂牌照的持有人。

九、草案第七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未經香港海關總監或副總監書面 許可(而不是未領有牌照),禁止種植或培植烟草。

十、草案第六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五十八條。原有條文與藏有適合製造(等等)酒 精的儀器有關。這條文現時只在儀器適合並且計劃作此項用途的情况下選用。

十一、草案第十及十一條修訂兩項條文,使有關條文不再適用於批發及零售 。第七十二條現時只授權總監指令入口商在屬他所有的甲醇中加入一種物質。第七十 三條現時只禁止製造或入口烈酒的人在用以貯存烈酒的樓宇內存放甲醇。

十二、本草案及一九八九年《應課稅品(修訂) 規例》 (法例公告一六五八九 ) 内的修訂,將導致每年收益減少約八百七十九萬元,而公共人手開支每年約減少三 百七十六萬元。

一九八九年稅務(修訂)(第三號)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草案規定向丈夫和妻子分別課徵薪俸稅及暫繳薪俸稅,而在個人入息評稅方 ,則取消有性別歧視意味的條文,改為容許已婚人士共同選擇這種評稅,評稅方式 以前一樣,但可各自按比例繳稅。

額的額

繳薪及

二、由於在夫婦一方的應評稅入息少於其個人免稅額及其他可予申報的扣減項! 的情況下,如無下列規定,則新條文可能令夫婦應繳納的薪俸稅增加,因此,現規 夫婦在這種情況下仍可選擇按他們合計的應課稅入息淨額繳納稅款,假如這樣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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