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
的人。若干類合約則免受若干限制(參看下文第十八段)。
三、免責條款如果看來是卸除或局限以下法律責任的,則自動失效
(a) 由疏忽引致死亡或人身傷害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例如疏忽地安裝的升降 機引致一地盤工人死亡,則在地盤内展示的免責條款並不能卸除負責安裝 該升降機的人的法律責任)(草案第七條);
(b) 消費貨品保證內所載關於欠妥貨品引致的法律責任,而該貨品所造成的損 失或損害,槪因貨品於製造或分發時疏忽所致,(例如有消費者的衣服被 疏忽地製造的乾髮器所灼,則乾髮器的保證內的免責條款並不能使製造商 冤為該項損害負上法律責任)(草案第十條)
(c)因賣方對所售貨品的擁有權的隱含保證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例如有人出 售倫車,而買方須將它歸還原主,則售賣合約内的免責條款並不能使賣方 免負賠償予買方的法律責任。(草案第 1 條)
【d)就所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供應貨品的品質的隱含保證,而向以消費者身分交 易的人所負的法律責任,(例如消費者同意購買或租用某著名牌子的電視 機,但送到的卻贏另一牌子,則免責條款並不能使經銷商免負因違約而引 致的法律責任 )(草案第十一及十二條)。
四、免貴條款如果看來是卸除或局限以下法律責任的,必須符合合理標準才有效
(a) 由疏忽引致損失或損害(不包括死亡或人身傷害)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例如有乾洗店因疏忽而失去顧客交來的一套衣服,則對於看來是限制該店 在這方面的法律責任的條款,須引用合理標準驗證)(草案第七2條); (b)就違約而須向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人所負的法律責任,或就違約而由按本 身所訂書面標準業務條款行事的一方所承担的法律責任,(例如:(i) 有位女士預定一部汽車以便於自己結婚之日使用,而該車沒有抵達;或( i ) 有按標準業務條款行事的辦公室器材供應商不能交出合約所指的器材 ,則對於看來是限制因違約而引致的法律責任的免責條款,須引用合理標 準驗證)(草案第八條);
(c)就有關所售貨品的品質、或以其他方式所供應貨品的擁有權或品質的隱含 保證,而向非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人所負的法律責任,(例如有人為自己 的業務租用一部影印機,而該機於送到時已失靈,則對於看來是卸除因貨 品欠妥而引致的法律責任的條款,須引用合理標準驗證)(草案第十一 、十二及4條)。
五、以下情况亦須符合合理標準——
(a)立約一方以消費者身分交易或按另一方的書面標準業務條款交易,而另一 方聲稱有權不履行合約下的任何法律義務,或有權以其他方式履行合約, 但該方式與理當期望他會用以履行合約者大不相同,(例如有人向旅行社 定位乘搭某船作已定航程的遊覽,而合約中有某條款看來是容許旅行社取 消該項定位或以另一船或航程取代,則可能須對該條款引用合理標準驗證
老年任 第四十三
法規新編
駿𩵚
草案條文說明
)(草案第八條
(b)合約條款看來是規定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人,彌償另一人,令他不致因其 本身的疏忽或違約所引致的法律責任而蒙受損失,(例如有食肆提供代客 泊車服務,而有條款要求顧客就該食肆的僱員疏忽駕駛所引致的第三者損 失對該食肆作出彌償,則須對該條款引用合理標準驗證)(草案第九條
六、任何由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人訂立,同意將日後的分歧循仲裁方法處理的協 (指當地協議),一概不得執行,除非有以下情形,則屬例外
(a)該人在分歧出現後同意執行該協議;或
(b)該人本身會採用仲裁方法(草案第十五條)。
七、草案第二條界定「疏忽」及「業務性法律責任」及其他用詞。
八、草案第三條解釋何謂合理標準。法庭或仲裁人在斷定某條款是否符合合理標 準時,須考慮指稱免責條款不合理一方,是否明白該條款所採用的語文。至於售賣貨 品或供應貨品合約內隱含保證所引致的法律責任方面,法庭或仲裁人按規定須特別考 慮附表二所指明的事項。
九、草案第四及五條解釋「以消費者身分交易」及「鋼除或局限法律責任」的意 思。
十、草案第六條授權立法局,可藉決議修訂附表一(豁免管制)及附表二(適用 於售賣貨品或供應貨品合約的合理標準驗證)。
十一、草案第七至十二條載明免責條款在若干情况下,效力受到除制(簡列於上 文第二至五段】。
十二、草案第十三條對合理標準作以下規定——
(a)即使合約已因違約而終止,其條款仍可符合合理標準;
(b)立約一方違約,但有權終止合約的另一方如承認合約存在,則合理標準對 該合約條款仍然適用。
十三、草案第十四條防止有人利用第二份合約而避免提供本草案所給予的保障。 十四、草案第十五條處理仲裁協議的事宜(見上文第六段)。
十五、草案第十六條規定:加諸免資條款效力上的限制,對草案中所界定的國際 供應合約並不適用。
十六、草案第十七條規定—————
(a)如果合約祇是因為立約各方的選擇才受香港的法律管限,有關限制並不適 用;
(b)如有以下情形,則縱使某條款看來受其他國家的法律管限,有關限制仍然 適用。
(i)該條款是完全或主要為着逃避限制而訂明的;或
(註)立約一方以消費者身分交易,並慣常在香港居住,而立約的主要步
驟在香港進行。
(第四篇)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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