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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988
玉
放病人。該處得制訂關於訴訟程序的規則(草案第二十二條)。 (0) 關於與病人性交作罪行論的原有規定現予修訂,而刑罰則予以加重(草 案第二十三及第二十四條)。
當局須將病人的權利告知病人及其家屬(草案第二十六條 )
(q) 裁判司可發出搜查令,授權有關人員進入房屋以捕向在迷病人、以及調 查懷疑患有神經錯亂者的情况,而警務人員則有權將患有神經錯亂而急 需照顧及予以控制的人士帶往安全地點,以便進行體格檢查以及安排他 們接受治療和照顧(草案第二十八條)。
(r) 非法收容或羁留患有神經錯亂者的最高罸欸額現予增加(草案第二十七 條)。
(s) 當局得制定規例以補-
新訂的監護條欸(草案第二十九條)。 本草案對其他條例亦作出若干相應的規定(草案第三十條)。
由於本草案建議修改羈留及釋放程序、實行監護計劃以及設立精神健康覆 查審裁處,對於醫務衛生署、社會福利署和司法部在財政及人手需求方面都會有所影 響。與執行本草案規定有關的毎年經常開支總額,估計為一九,三00,000。
藥物類
一九八七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修訂原有條例的三條條文。
二、 根據原有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凡被發現藏有超過該條指定數量危險藥 物的人,得予推定會從事販賣該種藥物。草案第二條把四種危險藥物納入該項推定條 歎的適用範圍內,不論該四種藥物當時呈現何種形狀。此外,草案第二條亦澄清一項 現行規定。
原有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任何人士,如被發現身處烟格之内或正在逃 離烟格,得予推定會在該烟格內吸食、吸入、攝取或注射危險藥物。草案第三條加列 另一項推定條歎,大意是推定該人知道該種藥物的性質。
四、根據原有條例第五十四A條的規定,法庭不得對一個觸犯第八條(單純藏有 危險藥物) 或第三十六條(藏有烟管及其他設備 ) 規定的人判處監禁,但如果法庭事 前會考慮一份有關該人是否適宜接受戒毒治療及康復護理以及戒毒所是否有空位的報 告,則不在此限。草案第四條規定:如果該人亦因其他罪名成立而被判處監禁超過九 個月或正在服刑而刑期超過九個月,則法庭便毋須考慮該份報告(但如果法庭認為須 要考慮該份報告,則亦可加以考慮)。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年馐 第四十一回
法規新編
一九八七年藥劑及毒藥(訂)規例
本規例對藥劑及毒藥規與作出若干雜項修訂,而該藥劑及毒藥規例录根據香港法 例第一三八章藥劑及毒藥條例而制定的。
規例第二條修訂原有規例第三條,從而把藥劑及毒藥條例第二十二條的過 用範圍,局限於該些列載在第一附表而並未同時列載在第三附表的項目。
規例第三條修訂原有規例第八條,以便該規例第七至十部所作的管制,得 適用於列載在第二附表第二組的物品和物質,而該等物品和物質是屬於藥劑及毒藥條 例所指的藥劑製品。
規例第四條在原有規例内增訂新規例第十六條,從而禁止表列毒藥售賣商 配方。
五、 規例第五條在原有規例内增訂新第VB部,從而對與根據藥劑及毒藥條例 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樓宇註冊一事有關的申請表和樓宇註冊證明書,作出規定。 六、 規例第六條擴大原有規例第三十六條有關針對下述事宜所作的禁制,即—— ——為製造目的而出售、分銷或使用任何未經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注册的藥劑製品或物 質,從而亦禁止藏有該等製品或物質,以作出售、分銷或其他用途。
七、 規例第七條在原有規例内增訂新規例第三十八A,從而規定:藥物的標籤 ,須以中、英文書寫。
規例第八條修訂原有規例第四十條,從而調高按原有規例第二十七條就有 關毒藥批發商出售毒藥予非認可人士所作的罰則,新則規定對欸一萬元租入獄十二 個月。此外,有關原有規例第二十九條第歟無牌製造藥劑製品所作的罸則,本規 例亦將其調高至罸歎一萬元和入獄十二個月,以及在續犯期間每一天再罸一千元。 九 規例第九條修訂原有規例第四十一條,從而按藥劑及毒藥條例第十三A條第 1款的規定,就有關標誌形式事宜,制訂新條。
十、 規例第十條(a)段和(b) 段第2修訂第八附表內列的表格一(毒藥 批發牌照)和表格十四(進出口商注册證明書),從而刪除該等表格内所訂明的條件 ,因為現在對領有牌照人士和經註冊的人士所訂的條件,會有所不同。規例第十條( b)段第1節更正表格十四內的一個錯字。
十一、 規例第十條(C)段修訂第八附表,從而制定表格十五(樓宇註冊申請 書)、表格十六(樓宇註冊證明書】和表格十七(標誌形式)。
生類
一九八七年廢物處理(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原有條例,從而管制牲或家禽廢物的處理方法。現時該等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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