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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 看港年輕 第四十一回 法規新編

三、

草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三條,從而······

(a) 删除「政府得介入成為必須參與訴訟的當事人」這一規定;及

(b) 規定凡增加一名訴訟當事人時,以及凡當事人已獲法庭裁決時,均必須 通知屋宇地政署署長。

案草案第四條

(a)

制訂新第三A條,以便律政司得在訴訟任何階段中介入成為當事人。第 三A(2)條規定,如果律政司並不是訴訟當事人,則文件衹須送達 宇地政署署長,但一旦律政司介入成為當事人時,則文件祇須送達律政 司;以及

(b) 制訂新第三B條,規定屋宇地政署署長可向法庭提交一份備忘錄,藉以 中止訴訟程序一段期限,該段期限由規則加以規定,以便當局有時間評 估該宗訴訟對政府權益的影響。

草案第五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五條文,從而規定:任何提起訴訟的當事

人,必須把根據本條規定而發出的任何法庭命令送達屋宇地政署署長。

六 草案第六條賦予首席按察司權力,以便他能夠就程序及其他附帶事項制 定規則。

草案第七條就本草案所作修訂規定生效時仍待裁決的訴訟,訂列過渡性

條款。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七年新界土地契約(積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英國政府聯合聲明附件三第二段關於新界 土地的條文;本草案目的在規定:新界(包括新九龍) 土地契約得由原定期滿之日續 期至二〇四七年六月三十日,不補地價;但是,如承租人不願意續期,則作別論。

本草案延長該等土地契約期限,但是,承租人如已在田土註冊處用備忘錄 方式備案,訂明其土地契約不予納入本草案新制定條例的適用範圍,則作別論。根據 草案第五條,承租人須在草案第六條實施前,用備忘錄方式備案。

本草案對原訂租期不超過7年的租約或出本草案第三條界定的「特殊用途 土地契約」,俱不適用。通常所謂「特殊用途土地契杵」,須受契 内列禁止轉讓條 款所規限,這點已由草案第三(2)條予以定明。但是,若干「特殊用途土地契約」 並未戴有禁止轉讓條款,因而現予列入附表第1部,從而明文規定這些契約納入該定 義範圍內。另一方面,若干載有該「禁止轉讓條款」的契約則不屬「特殊用途土地契 約」,本草案因而亦定明該定義對這些契約不適用。

由於土地契約情况各有不同,為使所有權得以更為明確肯定,草案第四條 遼規定田土註冊處處長須執行一項特定職責,鑑定那一契約納入「特殊用途土地契約 ↓定義範圍內。同時,他並須就道些契約在田土註冊處的登記甜内加註。日後,登記

冊內有否該項加註,即予視為一份契約是否屬於特殊用途的確鑿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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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一六

五、 土地契約續期期間,除租金外,土地契約的全部責任和規約與剛續期前的 責任和規約相同,但政府收回土地時,有關補償額將按經適當修改的公式加以計算, 而該公式由有關土地契約內列條文予以明文規定(草案第七條)。

六 一般來說,續期期間的租金將是該幅土地按期評估的應課差餉租值 3 (草

案第八條)。涉及租金分攤和微收的種種問題,將根據規例辦理。

原居當地村民的農村土地租金,維持不變,亦即固定在其契約剛續期前所 須繳付的租金額(草案第九條)。為數衆多的農村土地並未在法規内予以逐幅鑑定, 因而不可能用獨立條文準確界定各幅農村土地,草案第九(4)條遂規定:遇有疑問 情况,由地政署署長簽發的證明書得予稅作決定性的證明書。

草案第十條規定:違約情事所引致的既定權利,得予保留。 九、 草案第十一條定明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制定有關規例。

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的影響:大多數新界土地契約將會根據本條例 草案的規定自動續期,不過,當局將須對「特殊用途土地契約」(共有八四二份)逐 一加以審查並且就恰當情况由個別法律文件規定契約續期。為此,屋宇地政署和註冊 總署均須增聘額外人手,而就這方面的費用來説,屋宇地政署每年將須增加開支 $2, 400, 000,註冊總署則須增加有關開支$1,300, 000。至於根據草案第8條的規定, 當局得向新界土地契約微收新租金,相等於應課差餉租值 3 %,這會對差餉物業估價 署的財政和人手需求方面,有重大影響,因為現時有為數不少的地段,按照差餉條例 或由於其他理由,獲准豁免評估差餉,而草案第8條實施後,差餉物業估價署須進行 評估這些地段的應課差餉租值。不過,由於農地和鄉村屋宇將須繳納新租金,故在處 理大量農地和鄉村屋宇的辦法議定前,不可能對實際所需財力物力作出估計。

交通

一九八七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對道路交通條例作出修訂,從而就該條例對新界西北部輕便鐵路所使 用的輕便鐵路車輛的適用範圍,加以規定。草案第2條因此對「車輛」、「司機」和 「道路」各詞的定義,加以修訂。此外,草案第2條並加列「新界西北部輕便鐵路所 使用的車輛」一詞的定義。

草案第三(a)條把原有條例的若干條款的適用範圍擴大,以便該等條款 亦適用於新界西北部輕便鐵路;前述有關條文對發生交通意外時停車的責任、保存嚴 重交通意外的證據,以及在交通意外或違例事情發生時,向警務人鬣提供資料的責任 等事宜,都有所規定。草案第三(b)條擴大道路交通條例內載的制定規發權力,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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