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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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便有關規例可以明確規定得適用於與新界西北部輕便靠路行車道有關事宜。
三、 草案第四條刪除原有條例第四條,因其作用與經本草案第三(a)條修 打後的原有條例第四條相同。
草案第五條增訂一新條文,授予運輸署署長以下權力:豁免新界西北部輕 便鐵路所使用的車輛違守一般速度限制;在各有關道路的若干部份,對該等車輛施加 不同的速度限制,並為此而竪立交通標誌。
六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和開支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五、 草案第六條增列一新條款,規定新界西北部輕便鐵路車輛的司機,若遇上 緊急情况,必須服從軍裝警務人員的指示。
一九八七年道路交通(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道路交通條例的其中兩項規定,作出修訂。
草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任何人士若任由或准許汽車由 無牌司機駕駛,即屬違法。
草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七十五條,授權警務處處長可按照原有條列的 規定,發出無定罪紀錄證明書。
四、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沒有影響。預計每年可帶來約一二〇,〇〇〇的額外收 入。【摘要】
一九八六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對道路(工程、使用及賠償)條例第十七條有關封閉道路及在政府海 .灘或海床進行填海的命令,作出修訂。現時,凡封閉道路或填海,須先由總督授權運 輸司進行。本項修訂,使總督或其代表有權直接下令封閉道路或填海。
本草案並對原有條例第三十六條作出因應的修訂。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和財政方面都沒有影本。(摘要)
一九八七年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及車輛登記及領牌 ) (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道路交通(駕駛執照) 規例及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額牌)規 例作出修訂,從而實施一九八七年政府收支預算案的建議,調高若干類駕駛執照及車 輛牌照的收費。(摘要)
一九八七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诺年箜 第四十一
法規新編
(c)
(心)
本條例草案訂九廣鐵路公司條例,從而規定:總督會同行政局有權制定規例, 以接出巴士站及車輛停候所需地方,分別供九廣鐵路公司所使用巴士及輕便鐵路車輛 停侯之用。
二、本草案對政府人手和開支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七年領港(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修訂領港條例第四、第七、第十及第十D,從而:
〔a) 修改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組合和法定
(b) 授權領港事務監督在若干情况下豁免牌照申請人接受體格檢驗;並
授權醫務衛生署署長釐定體格檢驗費和驗眼費;以及
豁免航行條件不良的若干類船舶進行強制領航規定。 本草案對政府財政及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七年商船 (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的構造和設 備準則)規則
本規例規定:下述兩類船舶必須遵守『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的構造和設 備準則」的規定————在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或該日之後建造,並且用以散裝運載汚染 性液體物質或危險液體物質的化學液貨船;以及在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或該日之後開 始進行重大改建工程,以便改建為運載上述物品的化學液貨船的船舶。國際海事組織 (簡稱IMO)屬下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簡稱ME P C ) 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五日 通過上述『準則」;但被該委員會通過的「準則」,其實是國際海事組織屬下海上安 全委員會(簡稱MSC)在一九八三年六月七日所通過的同名準則版本 ( 卽M S C 版 本 ) 的修訂版本,因該M S C版本只對危險物質適用。
二、上述修訂版本使原有「準則」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包括運載「準則」内已 有所定明的A類、B類和C類污染危險物品在內,同時亦對原有「準則』內戰構造規 定,作出輕微修訂。
三、 本規例規定實施一九七三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二規例第十三 2條,亦即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五日經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通過的修訂條文。
四、 本規例亦取代根據商船(安全)條例規定而在香港通過實施的一九八六年 英國商船(化學液貨船)規例······—根據英國法例,該規例規定M S C版本的規則得强 制性地議用,從而實施在一九八一年及一九八三年修訂的一九七四年國際海上人命安 全公約第七章B部條文。在該程度上,本規例屬於綜合性規例。
有關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所通過的準則和附則二的副本,可向國際海事組 織索取,其地址為 4 Albert Embankment, London SE1 7SR」。
(第四篇)
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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