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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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升降機和自動梯,不過用該條例。草案第1 條所作訂旨在規定:如有關建築物已 租予第三(1) 條適用範圍以外的人士時,則該適用於該等建築物内的升降機和 自動梯。
廿七 草案第四十二條新訂的第四十九條條文列明可制定規例的事項,而新訂 的第五十條則就現有的註册升降機承造商及自動梯承造商訂立若干過渡性條款。該等 承造商的注册地位保持不變。
廿八、 草案第五、八、十七、十八、廿一、甘五、廿六、卅一、卅九和四十四 分別有若干輕微的或相應的修訂。
甘九、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或開支方面都沒有重大影響。(摘要)
土地類
六、
.第十四條就公布該等圖則一事作出規定。 草案第V部涉及市區重建區內的發展———
(a)
(b)
該該
第九准許該公司把盈餘資金用於投資;
第十條規定該公司有責任按照商業原則經營業務,而所得利潤可繳交政
第十一條是有關帳目和核帳的規定;
草案第IV 部關乎指定市區重建區一事——
(g) 第十二條涉及該公司的債務問題。 五
(a) 第十三條規定,地政工務司可指定合適地區為市區重建區並擬訂有關圖
第十六條規定該公司可就上述的發展擬訂計劃。該等計劃須包括兩部份 ,其一是發展圖則,其二是該公司所建議應如何推行有關計劃的詳情; 第十六條規定地政工務司可呈交上述圈則給城市設計委員會考慮。倘經 城市設計委員會通過,則該圖則與按照城市設計條例所擬訂的草圖,地 位相同。
草案第 VI 部涉及市區重建區內的收地事宜——
第十七條規定:經詳盡考慮有關情況,並認為該公司經已採取所有其他 合理步驟,設法取得土地,地政工務司可向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收囘發 展所需的土地;
一九八七年土地發展公司條例草案
(a)
本條例草案旨在
(a)
成立一名為「土地發展公司」的法定機構,推行並鼓勵市區重建區的發 展,以改善本港房屋與環境的水平;
(b)
第十八條就地政工務司可進入建築物查視的權力,作出規定。
八、
草案第VII 部列載各雜項條款——
(b) 就地政工務司指定本港市區重建區一事,作出規定;
(a) 第十九條授權地政工務司要求該公司提供資料:
(c) 就土地發展公司籌備市區重建區內的發展計劃,包括擬訂有關圖則一事 ,作出規定;
(b)
第二十條授權總督向該公司發出指示;
(u)
第十一條列載有關附例的條文;
(d)
第廿二條和第二附表作出其他因應修訂規定。
11
三、
1988
(d) 規定城市設計委員會可通過上述興則為發展草圖,以符合城市設計條例 的規定;以及
(e) 規定土地發展公司可獲得土地,供上述發展計劃之用,包括可按照官地 收回條例收回土地。
草案第I部是序言。第2條界定本草案所用詞語的定義。
草案第1 部規定成立土地發展公司——
(a) 第三條和第一附表規定該公司為法人團體,並釐訂其成員組織;第一附 表載叙附圖規定,包括行政首長的任命、該公司成員須公布有關權益, 以及成員的免職等事宜;
(a) 第六條闡明該公司的資源;
(A)
第四條闡明該公司成立的目的;
第五條闡明該公司擁有的權力。
草案第1部涉及新公司運作上的財政問題——1
(b)
第七條闡明該公司各項借貸權力:
(~)
第八條規定政府可擔任該公司借款的保證人;
修訂而制訂。
108 看夭年任 第四十一回
法規新編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的影響,暫時未能算定。土地發展公 司將獲授權從公開市場以及從建議中由財政司管理的發展貸款基金中借款項。公司 的盈利將會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帳目内。(摘要】
一九八七年(土地所有權)分劃(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對(土地所有權) 分劃條例作出修訂,主要目的在規定政府毋須在每 宗分劃訴訟中成為「必須參與訴訟的當事人」,並規定律政司僅在政府認為須對菜宗 訴訟加以干預時,才須代表政府參與訴訟。這些措施藉下述規定而達成,即———規定 在每宗訴訟開始時,當事人必須把土地所有權分劃規則所規定的有關文件送達屋宇地 政署署長,並規定律政司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中介入成為訴訟當事人。
草案第二條制訂條文,該條文因應本條例草案對原有條例所作實質
(第四篇)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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