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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希诺年任 第四十一回 法規新編

一九八七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對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作出各種修訂。當局總結該條例實施以 來的經驗後,認為有需要作出這些修訂。關於升降機承造商和自動梯承造商的註冊及 管制條文,現由建築物條例轉入本條例内。原有條例亦會適用於「運貨升降機」和「 行人運輸帶 」,所以「行人運輸帶」現亦納入「自動梯」一詞的定義内。在本摘要說 明內,「註冊工程師」一詞指註冊升降機工程師和註冊自動梯工程師。

二、 草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的詳細標題,因為本條例草案現增訂有關設計和 建造升降機和自動梯的條文。

不納入本條例的適用範圍内。

草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二條內的現有定義,並增加若干新定義。 草案第四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三條,從而述明若干指定的升降機和自動梯,

五、

草案第五條所作的修訂,旨在述明擬把姓名列入升降機工程師或自動梯工 程師登記冊的人士須具備的資格。 第七條所作的修訂,則就申請註冊程序,作出規 定

六、 草案第九條所作的修訂,旨在規定「註册工程師紀律研訊委員會」的委任 和組成事宜。草案第十條新訂的第八A條條文,規定委任一小組,並可由該小組中選 出若干名委員出任該紀律研訊委員會委員。

七、 草案第十一條的修訂是關於紀律研訊委員會的研訊程序。草案第 12 條新訂 的第10條條文,就該委員會的權力,作出規定。

草案第十三條新訂的第十一A條條文規定註册工程師的職責。

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在原有條例內加插新訂的第IA部,該部與註冊升降權 承造商和註冊自動梯承造商有關。第1A部載有新訂的第十一B至十一J條條文。第 TA部的規定與現行第1部關於註冊工程師的條文相同。

草案第十五條所作的修訂,是關於註冊工程師在檢查新升降機或自動梯以 及在試驗所配備的安全設備後所發出的證明書事。草案第十六條所載的修訂規定,則 是關於檢查和考驗已作重大維修的升降機或自動梯後而發出的證明書事。

十一、 草案第十九、廿二、廿三和廿四(b)條所作的修訂規定,條例内若干 條款對運貨升降機並不適用。

十二、 草案第二十條新訂的第十六條文,對上訴委員會的委任和組成事宜, 加以規定。至於新訂的第十六A和十六B條條文,則分別就上訴委員會成員的委任和 上訴委員會的權力作出規定。

十三、 草案第甘四〔a)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廿三(1)條,該第三(1)條 是關於定期考驗升降機安全設備事。

十四、 草案第七條所作的修訂,是與機電工程署署長根據原有條例第廿七條 而頒發的一項命令有關;該項命令是關於禁止使用及操作某部升降機或自動梯。 十五、 草案第廿八條新訂的第廿七A條條文規定,必須將某些事件通知機電工

(b)

(第四篇)

程署署長。新訂的第七B條條文規定,升降機及自動梯的物主必須保存有關升降機 及自動梯的檢查,維修和試驗紀錄。

十六、 草案第廿七條規定在原有條例内加揮新訂的第 IVA 部,該部與運貨升 降機有關。第IVA 部載有新訂的第廿七C至廿七F條條文。第27 條對運貨升降機的 建造加以規定,而第廿七D條則就運貨升降機禁止超載和禁止載客等事作出規定。第 廿七E條和第廿七F條分別就該等運貨升降機的物主和操作員所應負的責任,作出規 定。

草案第三十條對原有條例中涉及違例事項和罰則的第廿八條作出修訂。 草案第卅二條新訂的第廿九A條條文規定,未經認可人士不得進行升降 機工程或自動梯工程。 十九、 草案第卅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三十〔3)條,從而調高以下有關行賄貪 汚的最高罰則: (#)

就簡易判罪的案件而言,原定罰則為罰款 5, 000 元和監禁2年,現調高 為罰款 100, 000 元,並監禁3年;以及

就依訴狀定罪的案件而言,原定罰則為罰款10,000元和監禁5年,現 高為劉款 500, 000 元和監禁7年

上列最高罰則與防止賄賂條例所規定者相同。

二十、 現況。

草案第卅四條所作的修訂,旨在使地方法院在金錢數目上的裁判權切合

廿一、 草案第卅五條的修訂與下述事宜有關:升降機或自動梯的物主對注册工 程師檢查或試驗有關升降機或自動梯後作出的決定感到不滿,因而向機電工程署署長 提交申請。

廿二、 草案第30條新訂的第卅八(1)條條文規定;當升降機或自動梯在使用 上或操作上,業已或可能違反根據原有條例第27 條所發出的禁制令時,機電工程署署 長有權將有關升降機或自動梯的電力供應截斷,或要求註冊承造商把有關升降機或自 動梯的電力供應截斷。

廿三、 草案第卅七條新訂的第卅九條條文規定:機電工程署署長必須把按照原 有條例第十二(2)條或第廿六〔1)條規定所收到的證明書副本(由註冊工程師簽 發的)加以簽署證明,並交國有關升降機或自動梯的物主。若機電工程署署長當初會 拒絕批准使用或操作有關升降機或自動梯,但現在又准許該等升降機或自動梯恢復使 用和操作的話,亦須按照上述程序辦理。該等升降機或自動梯的物主亦須根據具體情 况把有關證明書展示在升降機或自動梯之内。

廿四、 草案第卅八條新訂的第四十四條條文規定:機電工程署署長有權豁免任 何升降機或自動梯遵守有關條例中若干指定條款的規定,但該等升降機或自動梯必須 遵守署長訂立的其他條件。

廿五、 草案第40條新訂的第45 條條文規定:機電工程署署長有權制定各種表格

·以執行原有條例的規定。草案第43 條撤銷原有條例中載列有關表格的附表。 廿六 、 原有條例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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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規定:屬於政府或其他指定機構所有的建築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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