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規定認可人士及結構工程師註冊委員會在該會主席缺席時,須由署理主 席主持會議:
§ 香港年怪 第四十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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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編
十一、 草案第三十四條授權布政司修訂附表(表内列載附表人員一覽)。 三十二、 草案第三十五條授權香港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制定規例,以實施本草案 的規定。
三十三、 草案第三十六至五十五條(對有關條例和附屬法例) 作出相應修訂。 部份條文修訂長俸條例,從而在該條例内加入類似一九八七年長俸利稔條例草案第一 至三十五條內的新規定(見第三十六(i)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六(j)條( 八條)、第三十六(4)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r)條(第二十九條)、第 三十六(s)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t)條(第二十)和第三十六(ab) 條(第三十三條))。其餘各條中,部份雖然屬於相應的修訂,但一經制定,將對有 關條文作出實質修改(見第三十六(d)、三十六〔g)、三十六(h)、三十六 (h) @、三十六(1)、三十六(十)、、三十六(n)@、三十七(c)、 三十七(c)、三十七(f)、三十七(h)、三十七)、三十七(j)、三十 (j),三十七(m)、三十八(b)、三十八(d)、四十九(上) 、四十九。、四十九(t)@、四十九(y)@、四十九(y)、四十九(1) 和四十九〔z))。
三十四、 新長計劃估計使政府人手開支增加三六二,〇〇〇。新長俸計劃的 財政影響,現時未能估計,預算短期來説,開支會有所增加,其後長遠來説,則可節 省開支。(摘要)
一九八七年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修訂授權書條例,從而消除人們對由與獲授權人士交易的買方,為執 行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而作出的宣誓書,在效力方面所存着的疑慮。此外,本草案 亦規定:在本條例草案開始生效之後,該類宣誓書如果經由代表獲授權人士或代表與 宣誓書所述交易有關的任何人士的律師,或其合夥人、書記或僱員,又或是其合夥人 的書記或僱員所辦理和接受,將不足以當作符合了授權書條例的規定。
二、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居住類
一九八七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對建築物條例作出修訂,其主要目的在於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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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A)
(α)
(4)
更改該委員 會議的法定
(u) 訂定與若干類建築工程有關的條件;
授權建築事務總監追討由其根據建築物條例而進行的若干附屬工程的費 用;以及
(c) 刪去有關須獲建築事務總監批准,方可在現有建築物內或為現有建築物 進行排水工程的規定,但有關工程仍須符合若干條件。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和公共開支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七年監管令(住宿規定)條例草案
根據若干條例(見下述第三段),被法庭判處監禁的人士獲釋後,或須暫時居於 受監管的居所(稱為「中途宿舍」)内。此等居所由懲教署根據監獄條例(香港法例 第二三四章)加以管理。本草案就指定樓宇作宿舍用及其管理事宜,制定明文法規, 並就此目的,將上述居所稱為「宿舍」。
二、 草案第二條將新訂的24B條增加入監獄條例内。根據此條文,保安司有 權指定若干樓宇可作宿舍用,並交由懲教署署長管理。該條文並規定,就業的住宿者 或須自行負擔本身的生活費用。
三、規定獲釋人士或須入住宿舍的條例計有:刑事訟訴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 二二章)、勞役中心條例(香港法例第二三九章)、戒毒所條例(香港法例第二四 四章)以及教導所條例(香港法例第二八〇章)。草案第4及第5條分別修訂上述最 後兩條條例,即在該等條例内增加一項規定,説明根據該條例發出的監管令,可將入 住一宿舍)的規定包括在內。
四、 本草案的附表對監獄規則作出因應修訂。
五、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方面並沒有影響,雅各宿舍的住宿率繼續保持一九 八六年的水平,而住宿者的就業率亦維持不變,估計膳宿收費每年約可帶來3175,000 收益。(摘要)
一九八七年建築物(管理)(修訂)規例
本規例修訂建築物(管理)規例,以便對認可人士和結構工程師的註冊事宜,作 出下列主要規定
本地專業資格和經驗亦予列為適合註冊的資歷;
(0)
非大學學術機構所頒發的學歷,現予承認為可用以申請註冊的學歷; 先前所定申請人如未具備正式資歷則須通過全面考試這項規定,現予廢 除;
()
專業面試令後不再屬於强制性質。
凡在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之前已註冊在案的人士,均不受上述修訂規定所影響。 本修訂規例定於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生效實施。
(第四篇)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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