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
第三十九回
法規新編
(第四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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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而取消選民資格一事,制定更具體而明確條致。
九、 草案第十九條就選民登記冊事宜作出兩項輕微技性修訂,從而訂定臨時選 民登記冊和確定選民登記冊的公布日期,並授權選民登記主任更正選民登記冊内的輕 微錯誤。
十五、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方面並沒有影響,而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把豁免郵資 辦法擴大一事,對政府財政開支方面則僅導致輕微影響,但在現階段尙未能用數字示 明。(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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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二十條對選舉規定條例第十九條作出修訂,後者關於取消提名或就 任議員資格所持理由的規定。上述修訂除把該第十九條的適用範圍擴大,以致對區域 議局選舉事宜亦予適用外,並對一項取消提名或當選資格所持理由的現行規定加以澄 清;根據該現行規定,候選人或當選議員如與外地政府有聯繫,得導致喪失資格。草 案第二十條並加列取消提名或當選議員資格的另一項理由,卽精神不健全此一理由。 這些修訂,與區議會條例、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和擬議區域議局法規中的類似條 歎,統皆趨於一致。
十一、 草案第二十一條對選舉規定條例第二十一條作修訂,從而加列「區域議 局」一詞,並對可競選區域議局席位的區議會議員以及可競選區議會席位的區域議局 議員兩者的資格問題,加以澄清。草案第二十二條加列新訂第二十二A條;後者規定 :市政局議員如當選為區域議局議員,得予視為已辭去市政局職務:同樣,區域議局 議員如當選為市政局議員,亦得予視為已辭去區域議局職務。
十二、 為配合擬議區域議局的設立,以及「市政局轄區」和「區域議局轄區」 兩詞涵義的界定,草案第二十三條逐對選舉規定條例第三十三條作修訂,而草案第二 十四條和第二、第三及第四附表則對選舉規定(程序)規例、選舉規定(選舉質) 規則以及根據選舉規定條例而制定的各項命令,作出修訂。
十三、草案第四部載列草案對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香港法例第二八八章)所作 的修訂條欸。草案第二十五條加列區域議局「費員代表」一詞的定義。草案第二十六 條取代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三條。前者規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對區域議局選舉 事宜和委任議員適用,但對由區議會選出區議員代表事宜則不適用。草案第二十七條 和第五附表撤銷並取代一九八四年市政局及區議會選舉費用令。該項新命令把市政局 成區域議局選舉候選人可耗用的選舉費開支最高限額定為3萬5千元,而區議會選舉 候選人可耗用的選舉費開支最高限額則定為2萬元。上述規定對現行開支限額並沒有 更改。
十四、 草案第五部第二十八條和第六附表對郵政局規例作修訂,從而規定:「
選民組別的立法局或區域議局候選人把競選函件一封寄給該組別的毎一名選民,得豁 免繳付郵資。在市政局和區議會選舉中亦有類似的豁免規定。
一九八五年區域議局條例草案
本草案目的在於對區域議局的設立和組織事宜,作出規定:該議局為市政局現有 轄區以外地區(卽:區域議局轄區)而設。本草案所制訂條歎大致與市政局條例(香港 法例第一〇一章) 的條歎相似,但其中有關議員資格方面的條欸,則差別最為顯著。 二、 草案第一部條文是關於總則事宜、草案第一條規定,本草案得於一九八六
年四月一日生效施行,因此,區域議局亦在該天成立。
三、 草案第二部就區域議局的設立、註冊為法團以及組織事宜,作出規定。區 域議局得成為一法人團體,享有永久存續權,並得具備公有印章(法案第三及第五條)。 四、 草案第六條規定,區域議局的成員得包括:十二名根據選舉規定條例(香 港法例第三六七章 ) 在各選區選出的議員;九名議員代表(由區域議局轄區內區議會 議員推選):十二名由香港總督委任的議員:以及三名當然議員(鄉議局主席及兩位 副主席 ) 。
五、 草案第七條列明民選議員的任期。在普通選舉中獲選議員任期為三年,而 在補選中獲選的議員,任期則直至其所補替的議員所餘任期屆滿為止。
六、 草案第八條對議員代表的選舉及任期作出規定。區域議局轄區內九個區 會,均須在區議會緊隨普通選舉後的四月份內一次會議席上,各自從其本議會議員中 推選一人出席區域議局。獲得超過半數在座議員推選者卽作當選;而與推選有關的投 粟程序,經予列載本草案第一附表。各議員代表的任期如下:由彼等獲選年度的五月 一日起,至另一次區議會選舉年度的三月三十一日止,又或,如屬被推選補替一個偶 然出缺議席者,其任期則至其所補替的議員的所餘任期屆滿為止,但是,如果是首任 議員代表,則其任期另須受制於若干特別規定。
七、 草案第九條就委任議員的任用事宜和任期,作出規定。
草案第十條述明,草案中並無任何條欺阻止一位人士在同一時間內,出任
區域議局轄區內區議會議員並兼任區域議局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