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6 — Page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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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九、 本草案第三部就區域議局議員資格制訂一般規則。草案第一和第十二條 是關於委任議員就任資格以及喪失該資格的規定(有關委任議員的類似規定條文載 於選舉規定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一名委任議員可再度受委任而連任。草案第 十四條述明,一名喪失資格或是不夠資格的議員在執行議員職責時的行為仍屬有效。 十、 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區域議局議員,當然議員除外,在獲選或獲委任後, 務須按照本草案第二附表所規定格式,聲明接受議員職位,否則該項選舉或委任便屬 無效。草案第十六條定明一名議員呈辭時需盤辦的手續。草案第十七條規定:港督可 以在一名委任議員長期缺席時,另行委任臨時議員。

十一、 草案第十八條規定:除當然議員外,凡議員持續不出席區域議局會議, 得終止就任議員職位。草案第十九條述定:一名當然議員如已身為本港以外地方的政 府成員或公職人員,或未經區域議局的批准而擅自連續不出席該局的會議,即喪失出 該局會議權利。

十二、 草案第二十條列明非當然議員席位出缺的各種情况。該條規定:主席須 在憲報就有關出缺事項刊登公告。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議員如在該局正予討論或考 慮的任何合同擁有經濟利益,卽須向該局公開此事。

5.

草案第四部條文就與區域議會主席及副主席有關事宜作出規定。草案第 二十二條規定:主席及副主席須在該局緊隨民選議員普通選舉後第一次會議席上選出 ,而該次會議須有新當選議員出席。一如區議員代表的推選,獲得超過半數在座議員 推選者卽作當選,而與該項推選有關的脫序,經予列載第一附表。主席及副主席得就 任至下一次民選議員普通選舉為止(任期畧短於三年),並得競選連任或以後再選再

十四、 草案第二十三條就主席的各項職責作出規定,其中包括必須主持該局會 議。草案第二十四條就主席或副主席席位由於呈辭或其他原因而致出缺一事作出規定

十五

本草案第五部臚列區域議局的權力及職置。第二十五條説明該局就發牌 及管制事宜行使法定權力及執行法定職責時,所須根據的各項條例。一如市政局情況 ,這些條例計有公衆衛生及市政事務條例、應課稅品 (酒類) 規例以及公衆娛樂場所 規例。第二十六條列舉區域議局在促進文化及體育活動方面所具有的一般權力。該局 在設立文化或康樂設施方面的權力,顧限於在區域議局轄區内行使,但行使其他權力 時,則並無如此嚴格限制,例如,區域議局可與市政局在香港任何地區聯合舉辦體育 運動賽事。第二十六條亦特別規定區域議局可自置物業及自行聘用職員。

第三十九回 法規新編

十六、 第二十七條規定區域議局的首席行政人員得為區域事務署署長,他可出 席區域議局一切會議,並可在會上發言:他亦可出席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的任何會議 。第二十八條規定:區域議局可透過區域事務署而履行其職責。該區域事務署將保持 為政府部門,由區域事務署署長管轄。第二十九條進一步就香港總督與區域議局進行 磋商後而委任該局秘書、副秘書及助理秘書等事宜,作出規定。

十七、 草案第六部是關於區域議局運作程序的規定。草案第三十至三十四條是 關於區域議局的常規、會議的舉行、會議紀錄的撰備保管及會議表決事項等事宜的條 歎。草案第三十五條規定區域議局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須為九位區域議局議員,而草 案第三十六條則訂明;區域議局的運作程序,不得因任何議員的出缺或不正當行為所 影響而變為無效。

十八、為使該局更有效率履行職責,草案第三十七條就該局任命委員會及小組 委員會事宜,制定條歎。這類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均可吸收非區域議局議員人士或 經增選的公職人員為各委會成員。除在若于指定情况下未宜授權其他有關人士履行該 局職權外,草案第三十八條對區域議局及其各委員會將權力及職務轉授辦法,作出規 定。

十九、 草案第七部是關於區域議局財政權力及其會計程序的條文。 二十、 草案第三十九條關於區域議局收支帳目的規定。擬備收支帳目時所用 的方法以及帳目的形式,均須遵照庫務署署長的指示辦理。區域議局有權制定有關其 財政方面的附例,藉以管理及控制該局的財政收支,包括儲備金的設置、投標委員會 的設立以及對行使該局所授予財政權力人士所作關於政費開支方面的限制。 廿一

草案第四十條規定:區域議局須負責撰備週年收支報告和年資產負債 麦。草案第四十一條規定:區域議局必須在不遲於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前三個月之前 ,向港督呈交下一財政年度的收支預算報告連同一份工程計劃清單。至於一九八六年 四月一日始開始的財政年度,有關的預算報告應在該日之後儘速呈交當局,同條亦訂 明預算報告和工程清單的内容和格式。草案第四十二條規定:區域議局在每一財政年 度中每一季須把一份修訂收支預算和修訂工程清單呈交港審閱。

二、 草案第四十三條規定: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該議局必須將收

支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交核數署署長予事審核。核數署署長有權取得區域議局帳簿、 財政紀錄文件,或要求提供資料。核數署署長有責任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約六個月內或 為港督所容許的一段較長時間,把該數報告呈交區域議局,而該議局主席務須把這份 - 報告書副本送呈港督。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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