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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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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第三條(a)歎規定扶大法律援助範國,以便根據一九八四年服務社

會令條例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和在地方法院進行的訴訟,以及在地方法院審理的藐視法 庭案和依簡易程序予以處罰的骨證訟案,當事人都可獲得法律援助。

四、 規則第三條(c】歎就刑事案當事人在申請法律援助時,其可動用入息及 資金限額,有所規定。修訂後的限制款額將自動保持相等於民事案中法律援助條例對 其遹用的限額

五、 規則第六條規定;一宗案件如經法庭證明其案情屬罕見冗長或複雜,則法 律援助署署長付給律師的法定費用限額,即可予撤銷;屆時,有關的付費額,將由法 律援助署署長酌情鱉定,而這辦法現已在支付該類案件的大律師費用時採用。 六、 本規則亦訂載下述各項修訂規定——

以另一款表格取代刑事案法律援助法定申請表格;新表格仿照現時就民 事案所用的有關表格(規則第七條);及

(乙) 更正若干新近經予替換的互相參照規例名稱,該等規例就依法律援助條 例(香港法例第九十一章) 而評定受助人須分担的費用事,作出規定( 規則第四條及第五條)。

選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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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選舉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本草案對若干條例和附屬法例作修訂,從而

(A)就區議員、市政局和擬議區域議會等機構的事務而界定「市政局轄區」和 「區域議會轄區」兩詞語涵義;

(B)就區域議會直接選舉事宜制定條炊;及

(C)使區議會、市政局、區域議會和立法局等機構選舉事宜有關 法 律 趨於一

第三十九回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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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草案第一部是條列總用。

第二部則載列本草案對區議會條例(香港法例第三六六章)所作的各項修 訂。草案第二條除提出「區域議局轄區」和「市政局轄區」兩詞的定義外,並刪除。 新界地區」和「新界區議會」兩詞。草案第三條加列新訂第三A條,從而規定:港餐 會同行政局得參照前經劃定的地區並藉發出命令,而宣布本港若干地區屬「市政局轄 區」範圍,以及另若干地區屬「區域議局轄區」範圍。本草案議訂定「市政局轄區」 得包括目前市區範圍內各地區,而「區域議局轄區」則包括目前新界範圍內各地區。 草案第四條是一項因應作出的修訂規定,從而在區議會條例第六條內加列上述新詞

草案第五條對區議會條例第八條作修訂,從而就區議會選舉事宜而對該第

八條所提有關「普通選舉」和「補選」等詞的意義,加以澄清。

五、 草案第六和第七條對區議會條例内有關取消委任議員和當然議員資格的規 定作輕微修改,從而對一項取消議員資格所持理由的現行規定加以澄清;根據現行規 定,議員如與外地政府有聯繫,得導致喪失就任議員資格。上述條文並加訂一項取消 議員資格的理由,即精神不健全此一理由。草案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三 條對有關議員接受職位、議員辭職、臨時代替委任議員和議席偶然出缺等事宜的規定 ,作出輕微修改。

六、 草案第十二條對區議會條例第十五條作修訂,從而對後者所提有關「普通 選舉」一詞的意義加以澄清,並對區議會在舉行普通選舉後至選出主席為止的一般期 間內由政務專員主持首次會議一事,作出規定。草案第十四條對根據區議會條例而制 定的各項命令和公告,作出因應的修訂。

草案第三部載列草案對選舉規定條例(香港法例第三六七章〕 所作的修訂 。草案第十五條對該條例的詳細標題作修訂,從而在該標內加列擬議「區域議局」 。草案第十六條界定若干詞語的新訂或修訂定義;這項需要,原於下述背景:(一) 選舉規定條例的適用範圍現經擴大,以致對區域議局選舉亦予適用,(二)區議會條 例對「市政局轄區」和「區域議局轄區」兩詞涵義有所界定。草案第十六條(j)段 規定:選舉規定條例對於由區議會選出區議員代表就任區域議局議員事宜,並不適

八、 草案第十七條對選舉規定條例第三條作修訂,從而規定:港警會同行政局 得宣布「區域議局轄區」内各地區為區域議局選舉的的選區。草案第十八條對選舉會 定條例第十一條關於取消選民資格規定的條文作修訂,從而就有關以精神不健全為理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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