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條欸濱如下
(d)
(60)
1986
g
(a) 新訂第八十八A條界定若干詩語的定義; (b) 新訂第八十八B條規定:對於下述私家車,即其將要領取的牌照生效日 足七年之前製成的私家車,運輸署署長可飭令其註冊車主在領取牌照之 前,把該私家車送往私家車檢驗中心接受檢驗;
(c) 新訂第八十八C條規定:運輸署署長可指定任何場所為私家 車 檢驗中 心;
這些中心的操作,必須符合運輸署署長所予發出的業務守則 道路交通條 例第八附表內列條欸以及運輸署署長在指定這些中心時所定明的條件; 新訂第八十八D准許運輸署署長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撤銷他所作出 關於上述一類的指定事項;該條亦容許有關的私家車檢驗中心東主就該 等撤銷指定事向交通審裁處提出上訴;
(e) 新訂第八十八條規定:雙方得華預先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而解除關 於私家車檢驗中心的「指定」;就運輸署署長而言,該段預發通知期限 不得短於六個月;而就私家車檢驗中心東主而言,預發通知期限不得短 於三個月;
(f) 新訂第八十八條列明運輸署署長的有關附帶權力;
(g) 新訂第八十八G條授權若干公務人員進入私家車檢驗中心以及執行所需 視察任務;
(h) 新訂第八十八條對草案第四條所訂第八附表的修訂辦法,作出規定;
(i) 新訂八十八I條就保障政府和公務人員權益的措施,作出規定。
四
本草案對運輸署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並沒有重大影響。(摘要)
一九八五年道路交通(修訂)(第二號) 條例草案
草案第二條修訂「車輛認可總重量」一詞的定義,從而規定;車輛的認可總重量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所制定規例而予釐定或確定的車輛重量。
年輕 第三十九回 法規新編
二
111
二、 草案第三煉使當局能制定有關規例,以便讓檢署署長有權在一輛汽車注册 或領取牌照時,定該車輛的認可總重量。若有關車輛的認可總重量自原有條例開始 生效後但在有關規例制定之前經予定,運輸署署長亦有權批示有關的梳定措施具有 效力。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均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五年道路交通 (泊)(修訂)規例
本規例釐定在指定停車場停泊車輛的收費辦法。
在瑪利兵房露天停車場、福塘道臨時停車場或大角咀露天停車場停泊汽車
(電單車除外 ),現行月票費和每小時泊車費都保持不變。
三、 下述新訂泊車收費辦法由運輸署署長行將指定的日期起生效:電單車停泊 在瑪利兵房露天停車場及福塘道臨時停車場,每小時收費五角,月票費為一百元(這 兩項是新設收費);貨車停泊在何文田露天停車場增加收費辦法——每小時收費由原 先五角增為一元,月粟費由原先一百元增為二百元;新建的北角停車場新訂泊車收費 辦法————貨車每小時一元,月票費二百元;私家車每小時二元,月費四百元;單 車每小時五角,月票贊一百元。
規例
一九八五年道路交通(交通管理)(修訂)
原有條例第五十三條第歎規定:車輛所載數目不得超過有關車輛註冊文件所定 明的搭客數目。本規例第二(b)條規定:上述原有規例第五十三條第歎的規定適 用於小型、中型及重型貨車,但這項規定推遲至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方生效實施,而 在該日之前,上述各類貨車則須遵守下列規定——
(甲) 小型貨車所載搭客數目不得超過有關車輛註冊文件所定明人數另加一人 一五
(第四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