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8 看夭年任 第三十九田 法規新編
五、 草案第四條(a)段所作修訂,對一項第一附表未予定明的損傷評估其永 久局部喪失工作能力程度辦法,作出規定。
六、 草案第四條(b)段所作修訂,是根據原有條例内「局部喪失工作能力」 定義的業經刪除但書而制訂,涉及原有條例第一附表所定明的損傷情况;此外,亦 加一項規定,以針對該附表未予定明的損傷情況。這些損傷如果引致發喪失謀生能 力百分率或合計百分率少於百分之一百,則予視作引致「永久局部喪失工作能力」的 損傷,當局在評估僱員所喪失的謀生能力時,可以或毋須考慮僱員於遇事受傷後所實 察賺取的收入。
七、
草案第五條所作修訂,規定如下:僱員如喪失身體器官一部份,或永久喪 失一器官的部份使用能力時,則原有條例第一附表亦予以適用。
八、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均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五年海外僱傭合約(修訂) 條例草案
本草案對海外僱傭合約條例所作修訂,具有兩項主要目的: (甲) 用較適當詞語取代「海外」及「海外合約」兩詞語;及 (乙) 針對不進行原有條例内若干規定情事,加訂罪名及罰則。
草案同時亦對原有條例作若干項輕微修訂,使原有條例更切合現況。 草案第二及第三條、第四條(b)段、第六條、第七條(a)及(b)段 、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及第十三各條,把詳細標題、簡稱及原有條例 内所有「海外」及「海外合約」兩詞語刪除,而用較送當字眼加以取代,藉以清楚定 明:體力勞動工人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簽訂的僱傭合約,不論該地是否「海外」地 方,原有條例對該合約亦予適用。
四、 草案第十四條加訂兩項新罪名。在原有條例增訂的新第十四條規定:原有 條例對其適用的合約,如不以書面形式簽訂,或不在工人離港就僱之前由勞工處處長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而予簽署認證,則僱主及代表僱主簽訂該份合約的任何人士均屬違 法。在原有條例增訂的新第十五條則説明以下規定,卽————任何人士若有下述行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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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屬違法:凡勸告、教唆、促使或引誘別人在香港簽訂一份必須遵照——————但實際上卻不 濺照——原有條例規定辦理的合約,或動告、教唆、促使或引誘別人在勞工處處長簽 署認證有關僱傭合約之前離港就僱(而該份合約須依規定獲得該項認證者 )。上述罪 名每項最高罰飲額為五萬元,在原有條例增訂新的第十六條為移居外地而在外地受僱 人士提供辯護理由。
五 本草案第四(a)條更正“勞工處處長」這職衡的英文寫法。草案第五條 修訂原有條例第四條的但書,從而刪除其原先提及的英國已予廢除之立法條文及根據 該等條文而簽發的文件等名稱。草案第五條進一步規定,為使移民外地而在外地受僱 的人士不受原有條例管制,必須由勞工處處長簽署證明該處長確信有關人士獲得其將 任職的所在國准許他進入該國永久居留。以前不須由該處長作出這項正式證明。
六、 根據原有條例第五條第二欸(k) 段的現行規定,原有條例對其適用的合 約內,必須載錄僱主書面承諾,保證在僱員非因本身違約而遭解除合約時,僱主須把 他遣返本國。本草案第七(b)條修訂該項條款,亦即刪除關於僱員違約的條文,因 而確保僱員在各種情况下按照合約皆有權獲得遣返本國。
七、 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原有條例内凡提及「殖民地」一詞,俱改為「香港」。 八、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及公共開支方面均沒有影響。(摘要)
交通類
一九八五年道路交通 ()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目的在修訂道路交通條例,藉以容許運輸署署長指定適合的場所為私 家車檢驗中心,由該等中心檢驗特定車齡的私家車,以確定有關私家車是否遭宜在路 上行駛,然後當局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的規定而簽發牌照給有關私家車。 二、 草案第二條對原有條例第二十五條作出因應修訂。
三、 草案第三鞣制定第九A部條文,以便把本條例草案的規定付諸實施;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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