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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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6
香港年馑 第三十九回
,但以有關註册文件所定明搭客數目最多僅五人為限;及 中型及重型貨車不得載有搭客超逾五名。
有關貨車如持有超載許可證,因而獲准超載者,則不在此限。
甫至使該車總重量超越其認可總重量。
三、 本規例第四條所載修訂規定是因應上述各項修訂而作出。
法規新編
本規例第三條是新訂規例,該條規定:貨車及特別用途車輛的負饿量不得
一九八五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 (修訂)(第三號)規例
一九八五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 (修訂)規例
本規例規定調高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二附表所規定的多項收費, 但車輛毎年牌照費除外。本規例並規定,凡使用大嶼山封閉道路的車輛,每年須繳費 一百二十元。規例第二條規定調高車輛的四個月期牌照附加費,由十五元增為卅元。
一九八五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 (修訂)(第二號)規例
本規例第二條 (b)段所作修訂,規定運輸署署長在貨車(拖車除外)及特別用 途車輛註冊時,釐定有關車輛的認可總重量。該等車輛自原有規例生效後已予釐定的 認可總重量,亦予親作一貫有效。至於在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前註冊的車輛,運 檢署署長將在有關車輛領取牌照釐定其認可總重量。
二、 本規例第三條(b)段所衆修訂規定,與拖車有關,亦與規例第二條(b 段內列第@及第歎條文相似。
三、 本規例第四條對原有規例第十附表作若干項輕微修訂。
業定
口
本規例修訂新界的士在沙田供出租或接載乘客的可營業範圍。按照該項修訂規 定,新界的士由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將獲准使用新建成的吐露港海傍公路營
一九八五年汽車保險(第三者意外)(蘇打) 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主要目的在作出下述規定:1
(甲) 凡車主或車隊主人向庫務署署長繳交按金或提出保證金,以代替為其車 輛購取第三者意外保險單者,所須繳付的金額,現予調高;及
(乙) 授權港督會同行政局制定命令,指定若千人士不得用繳交按金辦法代替 為其車輛購取保險單。
草案第二條對原有條例第四條作修訂,從而把在一九六八年所釐定的按金 限額調高,由四十萬元調增為二百萬元;同時,亦規定業予指定的人士,不得選擇檄 交按金辦法代替為其汽車購取保險單。
三、,草案第三條對原有條例第五條作修訂,從而規定:一名車主如經指定為不 准予選擇繳交按金辦法以代替為其車輛購取汽車保險單時,他所繳交的按金,得予以 發還。
草案第四和第五條把原有條例第七條歎(a)段、第七條@歎和第二十 條款(e)段内凡提及「殖民地」遭字眼,俱以「香港」一詞加以取代。
五、 草案第四條亦對原有條例第七條作修訂,從而規定:根據該第七條而須提 出保證的人士,其所須繳交的按金得由廿萬元調堆為一百萬元;(原有限額在一九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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