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 空置之物業
(丙) 商業樓宇
108 夭年腊 第三十六回
(丁) 位於新界之土地及樓宇
稅務摘要
+物業為空置者,即不作任何用途者,則其業主可獲酌量扣減物業稅, 而多繳之稅款亦可獲發還。但在評稅年度之前,物業必須空置一整月成 以上方可獲得考慮。倘業主暫時離開物業他往,而其傢具及私人財物仍 放於物業之內,則該物業仍不作空置論。
有限公司所擁有之物業,而從該物業所得之收係作為該公司營業之一 部份者,或該物業係由該公司用以賺取利潤,而該利潤係須納利得稅者 則亦可獲豁免物業稅。
非有限公司之營業機構可將為用於賺取營業利潤之自置物業,而繳納之 物業稅與應繳納之利得稅相互抵消。
經過二十年毋須繳納物業稅後,位於新九龍以外新界地區内之物業,於 一九七四七五年度需要重新繳納物業稅,不過,初步受牽涉只有兩 個區域而已。自一九七六/七七年度起,新界區有七個已發展中地區亦 被首次列入物業稅評估範圍之內。又在一九七七/七八及一九七八/七 九課稅年度內,有更多地區被列入物業稅稅範圍之内;事實上,現在 新界本土所有已發展及發展中地區內之物業均須繳納物業稅。有關現時 新界區受物業稅影響之區域之詳細資料,可向稅務局辦事處索取。
欲以『業主自住」或「空置」為理由申請發還多繳之物業稅者,必須在有關課稅 年度終止後之九十日內,或在物業稅評定後之九十日內(以較遲者為準)提出。該九 十日之時限將嚴格執行,逾期提出之申請將被駁回,惟若能證明延誤之理由為離港、 生病或其他台理之原因,則屬例外。
以空置為理由申請發還物業稅,可毋須先交出空翬之證明,但必須於稍後提出 帶明始能辦理發選稅歎之手續。非住宅樓宇之業主倘欲以空置為理由申請發還稅款, 則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長索取一紙證明書,蓋物業稅與差均因此而受到影響,以空 體為理由申請發還住宅樓宇物業稅之人士,則只須提出有關佐證,如電費單、煤氣單 水費單等,證明用量較前為少或經已停止使用便可。
獲「業主自住豁免」或「部份豁免」而獲減稅之業主,均有義務於將其物業之用 途改為非純住宅用途後之三個月內通知稅務局。
對上述各點或有關物業稅事有不明之處者,可向稅務局查詢。
(第五篇)
填報利得稅
凡在本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及商業之人士,包括公司、合股商號及團體,都應 依據香港稅務條例,每年填報「利得稅表格」,呈給稅務局。
稅務局每年都會將『利得稅報稅表格」,寄交經營生意的市民,因此有少數做生 意的市民在接到稅務局發出的利得稅報稅表格之後,有些莫明其妙,事實上,報稅表 格,不是要求市民交歎的文件,而只是要求市民報告他們生意的盈虧以及股東姓名住 址等等資料的文件。
每一個做生意的市民都要與報「利得稅報稅表格」,但是他是否要納稅,要視乎 他的生意的盈虧與及家庭狀況而定,因此,與報了報稅表格之後,如果生意沒有溢利 或是虧本,是仍然不必納稅的,顧有在生意有溢利的時候,稅務局才會發出稅單,要 求交稅。
簡單來説,報稅是一回事,納稅是另外一回事。
在報稅表格內填上的資料,不外是下列幾項:
(一)店號及地址;
〔二〕生意種類(例如:出入口莊、塑膠製造、製衣等等);
(三)年結日期(農曆年底、陽曆年底、三月底等)。
(四)東主或股東的姓名和地址;
內;
(五)股東加入或退出的日期和他們的姓名:
(六) 該店有沒有支店、總店、或聯號,它們的盈虧是否已經包括在該報稅表之
(七)東主或股東,是否願意申請個人入息課稅;
(八)授權代表人;
(九)生意盈虧的數字;
資料確實無訛。
與好了上列各項資料之後,東主或首席股東,便在報稅表格內簽署,證明所報的
報稅表格所需要的資料,只不過是事實,與報起來,是不應有重大困難的。
表格填好後連同年結,寄交稅務局收,這就是報稅。
决算表及年拮